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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抵押的房产冲抵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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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抵押的房产冲抵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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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 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施工方如接受开发商以房屋抵偿工程款,首先应查明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施工方应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只有确认该房屋未被抵押时才可接受抵偿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末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己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果开发商将已抵押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因双方的关系已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售房,应当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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