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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该如何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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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该如何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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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该如何规范使用?

商标申请注册成功拿到注册证书后,该如何规范使用?如果不规范使用,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未注册商标该如何规范使用?

不规范使用,又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呢?

那么,什么叫商标的使用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

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

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

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

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

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换言之,就是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

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称作规范使用。

(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

(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本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者如果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因此,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法律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须真实。

依照本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是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属于注册的事项,如代理人等。依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的,属于本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依照本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第六,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那么商标被注销,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其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失去了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前办理续展手续,也可以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

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一定的限制。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换言之,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超过1年时间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准。

那么未注册商标该如何规范使用呢?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即既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

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

第一,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

按照本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得标称“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二,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即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本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志,属于法定禁用标志,不但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禁用标志的,将依法被宣告无效。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标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予以制止。所谓制止,就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限期改正。所谓改正,就是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的具体方式,包括销毁已经制作的商标标识等。

第三,进行通报。所谓通报,是指采取发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违法情况予以公开,如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违法信息。

第四,处以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罚款处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罚款数额: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在此,笔者建议企业对商标管理工作做如下梳理:

一、梳理商标法律状态及使用情况

建立供企业内部查询及维护的商标档案,及时更新商标法律状态及使用情况。

二、规范使用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称作规范使用。(1)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后者的被许可人。

(2)商标标识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保持一致。(3)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在为公司进行商标维权等服务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商标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况,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以自己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反向假冒;

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包装等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超范围使用及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企业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逐一梳理核查,最后整改。不要盲目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及使用范围,可能增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风险。

未注册商标不要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要作为商标使用。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三、日常工作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防止被竞争对手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1)商品包装箱上规范使用商标及产品型号;

2)商品外观上规范使用商标;

3)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型号及商标;

4)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及商标。

5)对外宣传手册上规范使用商标;

6)展会展板上规范使用商标。

四、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商标的,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1)在商品上使用或准备使用新的商标标识,建议尽快申请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化,并形成一定影响或辨识度更高,建议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3)已经注册的商标,扩展到新的使用范围,建议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五、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

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须真实。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应该及时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办理的,还可以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进行办理,需缴纳延迟费用。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产维权应诉经验。

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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