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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职工178天,产假工资该如何发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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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职工178天,产假工资该如何发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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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女职工享法定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产假。

一、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

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按照本人正常工作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法定产假工资,产假结束后,企业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抵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月标准高于女职工月产假工资的,溢出部分归女职工,低于的,企业承担。

在基本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兼得,但是从高获得待遇。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但有产假工资。

二、生育津贴

(一)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二)生育津贴基数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奖励假及其产假工资标准

(一)奖励假

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5月31日修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产假工资标准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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