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商事合作,订立合同必不可少,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商事诉讼和仲裁活动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民法典》生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直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对争议条款的合同解释,应以合同所使用词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重点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体系解释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生歧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平合理的确定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合同法》废止。《民法典》确立了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强调文义解释的基础性地位,特别规定了性质解释,强调基于合同性质进行合同解释的重要性,性质解释重点强调根据合同的性质(即类型)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旨在使争议条款确实符合合同的基本性质。
这种立法上的明显变化,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不同文本合同解释规则的立法修正和价值选择。
法律解释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规则。虽然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其解释主体、解释客体、解释规则、解释目的等均不相同。
既不能将二者相混淆,更不能用法律解释规则理论来论证合同解释规则问题。合同解释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图的外在表述即依靠他们使用的书面语或口语的语句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是否“意见一致”的过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对契约进行解释;当合同需要公证或见证时,有关机关也要对之进行解释;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也要对有分歧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及案例
格式条款中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于提供人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从该条可知,因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采取的解释方式是“通常理解”,然后才可以采取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作出不利的解释。
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苑玲与江南信用社约定储蓄存单为八年存期、种类为整存整取,但存单上“利率”栏和“到期利息”栏均为空白,按照何种利率支付利息是履行合同的关键。
对此,江南信用社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1996年5月发布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关于取消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种类的规定,罗苑玲的储蓄存单不能按照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支付利息。
罗苑玲则认为,江南信用社应遵守存单约定按照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首先,江南信用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于1996年5月发布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仅是部门规章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内部告知,罗苑玲作为普通储户,不可能全面了解银行内部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储户自行熟知所有储蓄规定。
江南信用社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掌握取消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种类的相关规定,而且此规定与储户的储蓄利益密切相关,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是否知道该项规定决定着其是否改变储蓄存期的种类,故江南信用社有义务在罗苑玲办理业务时告知相关信息。
但江南信用社未尽告知义务,没有向罗苑玲说明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种类已取消,而是直接与罗苑玲签订了八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
罗苑玲作为普通储户,签订存单时约定为八年存期、种类为整存整取,其自然认为涉案储蓄存单是以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即17.1%计息。
其次,如银行未就有关内部业务规定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根据本案事实,罗苑玲与江南信用社签订储蓄存款合同时,双方共同约定储蓄存期为八年期、种类为整存整取。普通储户的存款储蓄年限是根据储蓄机构提供的储蓄种类及利率来设定的,就储户对储蓄业务的了解,定期存款的储蓄种类和利率是一一对应的,即相应的存期对应相应的利率。
储蓄机构在1996年5月前开设过八年期存款,对应利率为17.1%。罗苑玲在江南信用社办理涉案存款业务时,江南信用社在没有告知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已取消的情况下,与罗苑玲签订了涉案存单,并约定存期为八年期、种类为整存整取,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罗苑玲有理由相信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种类仍然存在且对应利率保持17.1%不变,其不可能想到这一存款利率种类已被取消。
因此,虽然本案存单上“利率”栏和“到期利息”栏为空白,但不能仅以银行内部关于取消八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种类的业务规定予以解释,而应当按照一般社会常识和储户对于存单约定内容的普遍认知解释相关合同内容,即涉案存单应以利率17.1%计息。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另外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在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合同中金额的格式规范如下:(手写数字)1、数字大小匀称,笔顺清晰,流畅、自然。2、字迹工整,排列整齐有序有一定的倾斜度(数字60度的倾斜)并以向左下方倾斜为好。3、书写数字时,应使每位数字(7、9除外)紧靠底线且不要满格。4、书写顺序是,应按照自左向右的顺序进行,不可逆方向书写。5、除4、5以外的各单数字,均应一笔写成,不能人为地增加数字的数划。6、“0”字书写时,紧贴底线,圆要闭合,不宜过小,否
可以在大连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你好,直系亲属有刑事案底记录会对子女有影响。主要影响是政审、军审
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可以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算欺诈。合同欺诈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
业务章一般不可以用来签合同。业务专用章一般只对内、不对外,通常用在报价单、订购单等文件上,一般不能用在合同上,签订合同可以使用在工商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种类有:(一)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联通合约机是指用户与联通签约购买的手机。0元购机只是指购买合约机时不用为手机本身付款,只需预存一定话费就可购机的交易方式。合约类型:1、充话费送手机:只要客户预存一定的话费,就可以低价或免费获得手机(就是所谓的0元购机)。2.买手机送话费:就是买运营商的合约机器后,会送一定金额的话费,所送话费金额是根据客户所选合约档次按月返还。优点:1、手机绝对是正品行货,不会买到水货或山寨机。2、总的来说一般要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有:设计质量不满足要求;业主变更设计;设计延迟;设计与其他相关的接口衔接不好;采购材料质量不达标;运输风险;团队管理风险;技术水平缺陷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签空白书面合同应视为未签合同,空白的书面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其不具有合同所必须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合同的最基本要素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上述内容,视为没有不构成合同。
法律分析订立三人合租房合同可以写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三人的基本信息;合租房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合租房用途;合租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合租期间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个人转租的约定;单独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你好:“被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为甲方服务的工作年限将累计计算”有风险。这里有个条件,就是“被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如果和人力公司签约后,被派至其他公司工作,则在甲方服务工作年限将可能不能累计计算。另外,能不能累计算,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认可。因为你们新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牵涉到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这将直接对劳务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该约定是甲乙双方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劳务
租客噪音扰民,房东有权终止合同。房东可以先对租客进行警告,警告一次无效的情况下,房主可以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如果房客不配合可以报警处理,督促房客搬家。法律规定,房屋居住人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
优先续租权,即在同等要求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只是一个法术语,并不是法律概念,在《民法典》中未对此作具体限定,而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而延伸出的法律权利。所以,优先续租权需要两方在租赁合同中商定,若未商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 很多人会在租房的经过中,把优先买下权与优先承租权(续租权)混为一谈,是一种合同交易中的误解。我国法律只限定优先买下权,如承租人对租
现因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