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
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1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5
律师逐条解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排在“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前面。任何规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律常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
资溪县工商局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下列情况必须在事前一周报告:1、本人结婚的情况;2、本人结婚、生育子女等喜庆活动操办的情况;3、本人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6、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操办丧事的,先电话报告,事后再补报)。二、下列情况应该在事后一个月内补报:1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9、涉及机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报告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二、报告内容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3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知识延伸——退休返聘性质 对于退休返聘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整顿领导干部作风个人对照检查报告按照《关于开展整顿领导干部作风活动的决定》要求,通过参加会议讲座,认真学习了干部作风整顿精神,对自己的工作及思想状况进行了自身查找,认真剖析,找出了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今后整改的方向。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学习意识不够强,运用学到的东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学习主动性不强,很多时候忙于日常工作事务,没有挤出时间认真地进行自学,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
该规定仅限于清洁能源自采暖用户,集中供暖不在此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更好地发挥《上海市居住证对人才引进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精神,现就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暂停受理个人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经审核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7-03-28 颁布日期:1987-03-28 文号:民[1987]安字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设立的,用于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筹资和偿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专用基金账户一般情况下,新型社保卡内医保个账的金额不能提现,只能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刷卡使用,但若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已经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账资金余额的提现。
1、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2、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6-02 颁布日期:2009-06-02 文号:财库[2009]4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领导干部偷税漏税会受到的处罚与普通的民事主体实施此种行为的处罚是一样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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