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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需谨慎,车辆归属有风险 。 借名买车,车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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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需谨慎,车辆归属有风险 。 借名买车,车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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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索引:生活中和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一些主体使用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即“借名买车”。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针对车辆权属及车辆变更过户登记,实际购车人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等问题,司法实践认定并不一致。

检索主题词: 物权归属、物权确认、车辆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以及被告系多年的好朋友,2016年10月,双方在安徽省淮北市某区合伙经营做生意。2017年2月原告某拟购买雷克萨斯进口轿车一辆,但是由于当地没有该品牌的4S店面,所以只能到徐州购买。

4S称虽然原告可以在徐州购买,但是不能在淮北市入户,只能在徐州入户,为此,原告某向被告寻求帮助,被告欣然同意以被告名义购买该车。

2017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在徐州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进口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原告将购车首付款项xx万元,转入至被告银行账户内。

车辆手续办理完毕以后,原告将该车辆驾驶至淮北市,并正常使用该车辆至保险期限届满2018年4月19日止。

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的关系恶化。现原告车辆的保险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到保险公司继保,而且拒绝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致使该车辆无法上路行驶。

故,诉求确认该车归原告张某所有。

【律师代理意见】本案中,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理由如下:

1、从购车的生活需求上来看,张某有购买涉案车辆的合理生活需求。而李某却没有购买涉案车辆的合理生活需求。 

2、从涉案车辆支付首付款的来源和时间衔接上来看,涉案车辆的购车首付款亦是张某支付。3、 从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的过程来看,张某亦是该车的实际购买人。

涉案车辆系张某从徐州4S店销售方直接开走的。如果是张某购买的涉案车辆,张某绝对不可能从销售方取走车辆,也不可能对该车花费2万元以上进行装潢。

4、从购置车辆的票据和行驶证的原件保存情况来看,该车的大部分购置票据和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均在张某手中,也可以说明张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5、从车辆贷款的偿还事实来看,也可以说明张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自车辆4S店交付给张某后涉案车辆的贷款均是由张某偿还。

该支付情况显然更符合支付构成款项的生活常理。

【判决结果】判决车辆归张某所有,被告李某于生效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履行过户义务。

【裁判文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233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根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所有权所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而并非登记设立,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外,最高法、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4个复函,亦可知,机动车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的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根据合同法以及物权法来确定。

公民在公安机关有关车辆的登记,不是判定车辆归属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行为。具体车辆的物权归属应当根据出资和车辆的使用以及双方之间关于车辆归属的约定。

【律师建议】生活中和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一些主体使用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即“借名买车”。

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针对车辆权属及车辆变更过户登记等问题,司法实践认定并不一致。关于“借名买车”行为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效说和无效说。

(一)有效说,有效说认为,“借名买车”行为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际购车人当然有权要求确权并办理变更过户登记。

(二)无效说,无效说认为,“借名买车”行为若规避当地的车辆限购政策,造成不具有购车资格且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占有并使用车辆,违反了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的损害,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且损害了相关的公共利益。

借名买车行为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法律上有争议,如果违反政府行政规章的规定限制购车,而借名买车,一般是无效行为。如果是朋友间借名买车可能面临车辆归属发生争议,甚至有可能,因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因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若如此显然是得不偿失。

所以,借名买车需谨慎,车辆归属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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