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索引:生活中和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一些主体使用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即“借名买车”。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针对车辆权属及车辆变更过户登记,实际购车人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等问题,司法实践认定并不一致。
检索主题词: 物权归属、物权确认、车辆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以及被告系多年的好朋友,2016年10月,双方在安徽省淮北市某区合伙经营做生意。2017年2月原告某拟购买雷克萨斯进口轿车一辆,但是由于当地没有该品牌的4S店面,所以只能到徐州购买。
4S称虽然原告可以在徐州购买,但是不能在淮北市入户,只能在徐州入户,为此,原告某向被告寻求帮助,被告欣然同意以被告名义购买该车。
2017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在徐州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进口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原告将购车首付款项xx万元,转入至被告银行账户内。
车辆手续办理完毕以后,原告将该车辆驾驶至淮北市,并正常使用该车辆至保险期限届满2018年4月19日止。
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管理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的关系恶化。现原告车辆的保险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到保险公司继保,而且拒绝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致使该车辆无法上路行驶。
故,诉求确认该车归原告张某所有。
【律师代理意见】本案中,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理由如下:
1、从购车的生活需求上来看,张某有购买涉案车辆的合理生活需求。而李某却没有购买涉案车辆的合理生活需求。
2、从涉案车辆支付首付款的来源和时间衔接上来看,涉案车辆的购车首付款亦是张某支付。3、 从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的过程来看,张某亦是该车的实际购买人。
涉案车辆系张某从徐州4S店销售方直接开走的。如果是张某购买的涉案车辆,张某绝对不可能从销售方取走车辆,也不可能对该车花费2万元以上进行装潢。
4、从购置车辆的票据和行驶证的原件保存情况来看,该车的大部分购置票据和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均在张某手中,也可以说明张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5、从车辆贷款的偿还事实来看,也可以说明张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自车辆4S店交付给张某后涉案车辆的贷款均是由张某偿还。
该支付情况显然更符合支付构成款项的生活常理。
【判决结果】判决车辆归张某所有,被告李某于生效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履行过户义务。
【裁判文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233号民事判决
【案例评析】根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所有权所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而并非登记设立,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另外,最高法、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4个复函,亦可知,机动车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的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根据合同法以及物权法来确定。
公民在公安机关有关车辆的登记,不是判定车辆归属的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行为。具体车辆的物权归属应当根据出资和车辆的使用以及双方之间关于车辆归属的约定。
【律师建议】生活中和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一些主体使用他人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即“借名买车”。
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针对车辆权属及车辆变更过户登记等问题,司法实践认定并不一致。关于“借名买车”行为的效力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两种观点,即有效说和无效说。
(一)有效说,有效说认为,“借名买车”行为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际购车人当然有权要求确权并办理变更过户登记。
(二)无效说,无效说认为,“借名买车”行为若规避当地的车辆限购政策,造成不具有购车资格且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占有并使用车辆,违反了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的损害,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且损害了相关的公共利益。
借名买车行为带来诸多不确定风险,法律上有争议,如果违反政府行政规章的规定限制购车,而借名买车,一般是无效行为。如果是朋友间借名买车可能面临车辆归属发生争议,甚至有可能,因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因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若如此显然是得不偿失。
所以,借名买车需谨慎,车辆归属有风险。
您好,殡葬属于民政部门下属负责的,从事这类事务需要报批,个人未经允许是不能从事此类事务的。
可以。车辆落户跟贷款没有关联,只要购车发票上是你的名字,就可以落户到你的名下。 相关说明 1.隐性费用需提前了解:一般这样的情况在二级经销商这边容易出现,其实只要消费者在订车时,问清楚总价包含的费用,是否有其他隐性费用比如:新车检测费、出库费等等,并且还要注意贷款合同是否是由银行提供的,以免造成提车时的麻烦。 2.分期付款车险绑定:消费者如果选用信用卡分期买车的方式,一般汽车经销商会要求在指定的保
您好,签订协议约定明确
目前在保险行业还没有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目前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将越来越细化,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必将随之延伸和更加完善
买车中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发生合同违约,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果是另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和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机动车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
你好,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方便给你答复处理
契税是买方交,根据契税的定义可知,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由承受方进行缴纳。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经营者对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
您好,你是有什么诉求吗
你好!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
你好,建议你与对方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让肇事者及时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出了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
消费者维权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比如在网上交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假冒商标的,可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房产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视情况不同而进行维修养护等。如果开发商不肯承担责任,则可向当地住建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