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常见模式。最近,一些媒体将“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划上等号。许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纷纷疑惑:“债权转让”还能做吗? 先来看看什么是债权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同时规定有三项例外,即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本条规定,金钱债权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法将其拥有处分权的债权进行转让,当然也包括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转让。
就一般的网络借贷而言,借贷双方通过网贷中介平台达成的借贷协议属于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约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合同,该种债权转让本身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传言说“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呢?笔者认为,该传言虽然在表述上偏颇,但仍反映行业痛点。其可能至少暗含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虚假转让债权属于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第十一项“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以虚假债权转让为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毋庸置疑,这是一种非法集资。
第二层意思:故意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因非法集资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律无效。
在该种情形下,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的效力值得研究。但肯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第三层意思:以“债权转让”为名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依照证券法的一般理论,等额分份、可以转让的投资性合同属于证券。
债券是一种证券,而债券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故以投资为目的,转让等额份的企业债权合同涉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来自网络
判决生效后不会受影响,但是如果认定判决金额为非法集资资金,判决被撤销会有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在上述规定中,退赔被害人损失
你已经构成犯罪了,因此最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然后把钱退给别人,这样的话,法院可能根据你的表现酌情减轻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众筹的关系人一般包括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通常认为,众筹的本质在于筹人、筹智、筹力、筹钱,筹人是第一位的,筹钱是最后一位的。2、非法集资是指集资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只筹钱,不筹人、不筹智、不筹力
继北京警方对e租宝正式立案侦查后,昨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深圳经侦表示,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早在去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
发现了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举报的途径如下:一、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二、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三、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一、所谓“非法集资罪”,在刑法上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
你已经构成犯罪了,因此最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然后把钱退给别人,这样的话,法院可能根据你的表现酌情减轻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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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情况: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告:H;被告1:L(我方代理);被告2:G公司;第三人:Z公司(我方代理)诉讼请求: 请求L与G公司返还本息,承担诉讼费用。案情:2019年8月,Z公司发行融资产品,并以被告L的名义向H借款,同时由G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当事人签订《借款服务协议书》并转款。期限届满后,L、G公司、Z公司未清偿。遂成诉。二、办案过程:2020年9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涉及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件,如果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根据金额的不同,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被认定为普通职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金额的不同,最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涉案金额、获利金额、客户人数以及是否参与宣传、管理等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
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实务中,当自然人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如果非法集资案件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二)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
如果该合作社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并支付利息。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按照承诺偿还存款或者有欺诈情节的,属于集资诈骗
你好,这个建议谨慎识别处理的
非法集资的钱能要回来但是很难要回来。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都讲非法集资款都用完了,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因此,非法集资款一般很难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