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的常识与流程
问1、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执行就是执行机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满足或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执行程序是一种形式化的司法活动,基本不涉及实体问题,依照生效的裁判文书主文采取执行行为,不听取债务人对实体问题的申辩;
具有不平等性,是执行机构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责任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在执行程序中法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以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完全实现为主要目的。
当然,随着近年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实现,现在法律也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有若干问题需要通过与诉讼程序相类似的裁决程序来解决,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
中国司法界在传统上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错误认识,但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重要性近年来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执行业务也正日益成为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问2、民事执行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执行程序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立案与审查。二、财产查找与控制(简称查控)。三、财产的处分。第一个阶段比较简单,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即可。
执行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在后面两个阶段,即财产的查控与处分阶段。
具体流程主要有:
1、撰写执行申请书,收集相关证据。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他相关证据,提出执行申请。
3、法院立案,确定执行法官。
4、法院通知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法官了解案情和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情况。
5、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6、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7、执行到位的,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款并结案;无法继续执行的,决定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问3、申请人在民事执行财产查找与控制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是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由其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职权行为),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利将来处分并使申请人方的债权得以实现。
对于执行申请人方来说,应该主动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查控工作。具体来说:
①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到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工商、房地、税务、公安车辆等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被执行人单位等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投资权益等。
如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还可以去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社保中心、社区再就业中心、有关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处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状况。
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可去上述部门调查外,还可请求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际调查其财产,或其有关财务账册、凭证、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等。
③协助法官查控银行账号时,可提醒法官注意账号的余额、发生业务往来的金额和频度、某一时段的银行对账单、账户的详细电脑记录、是否另有其他未知账户等情况。
④协助法官查控房地产时,应先提供该房产的基本情况明细单(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并提醒法官在查封时尽量查封有利于变现的房地产。
遇有查封公有使用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参联建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等疑难复杂情况时,及时与法官沟通,尽量让法官做到先行查封,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⑤协助法官查控动产时,应尽量提供该动产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所在地、保管人等具体情况,以利法官固定查封物,并请法官加贴封条,有条件的话还应该拍照固定。
否则,如果查封之后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财产的,也会因查封物体不确定,而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⑥协助法官查控股权类资产的,可依照各类法律法规,协助法官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非流通股、流通股、债券、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资金、最低限额以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备付金、交易席位等资产。
此外,在执行阶段也要注意和执行法官之间的良好沟通,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办理案件需要所提出的要求,诸如提供证据、安排谈话、执行和解、签收文书、外地出差、缴纳费用、到场协助等,应予以大力、及时和有效的支持。
问4、申请人在财产的处分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入财产处分阶段后,法院主要采取拍卖、变卖、扣划等职权行为,实现财产的处分;因此,法官在该执行阶段中同样处于主导地位。
对于执行申请人来说,此时能够配合法院所做的工作主要有:
①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处分方式、评估和拍卖机构。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原则上应通过拍卖程序处分。但如果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的,或者有市场价格、腐烂易变质、保管费用过高的动产,或者三次流拍的不动产,且未能抵债的,可以变卖。
②对财产价值予以正确估价。原则上应予评估,但价值较低、依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的,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权利人申请不评估的,可以不评估。
对评估报告的不公平、不合法之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或者申请重新评估。
③重视以物抵债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流拍后,可以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或者变卖确定的变卖价,交给债权人抵债。
因此,对流拍后法院提出的以物抵债的建议应予重视,因为如果债权人始终不接受抵债,法院会将最后流拍的物品解除查控措施,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更加难以获得保障。
④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时不需要预交执行费,可在执行到的财产中优先扣除。在申请执行过程中需要缴纳给法院的其他费用,诸如申请公告的费用、流拍费用、停止拍卖的费用、外地出差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应及时向法院缴纳。
问5、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该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①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采取查控措施的财产。
②不得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
③不得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状况。
④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采取执行措施。
⑤不得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⑥不得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1、申请法院强制执人写一份,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2、申请法院强制执人把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的撤销执行申请交到人民法院。3、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执行局就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法院强制执人写一份,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2、申请法院强制执人把写明撤销执行申请原因和理由的撤销执行申请交到人民法院。3、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执行局就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不能撤销,只能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是什么1、一审程序:(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
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异同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另案生效判决要求一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增加了执行案件的对抗性,故有必要对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加以理清。 一、参与分配的主要内容1、提出主体 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参与分配的主体有三类:(1)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2)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
房产证抵押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4.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6.房龄(从房屋竣
所有股东必须超过18岁,最少一位股东(国籍不限)。 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以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企业法人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元港币,资金不需到位(不用验资); 在香港能提供注册地址(一般由我们提供); 委任香港人或香港公司担任公司法定秘书(一般由我们提供); 必须从事正当生意; 香港公司名称3个(中英文名/中文名/英文名)。 二
一、困境:现行民事行政抗诉模式的问题 依据民诉法第185条,民事行政抗诉的唯一途径是以下级向上级院提请抗诉为主,然后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即通常所说的上抗程序。抗诉的这种立法技术除了难以有效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外,导致民事行政抗诉在实践中困惑重重。 (一)尴尬之一:法律之外的抗诉 在立法上,对于错误的生效裁判,应严格按照上抗的程序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
注册人力资源公司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人才中介公司经营范围: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招聘、人才推荐; 3、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4、人才测评;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二、申办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需要实际的办公场地进行注册,面积不小于50平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需要
什么是“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在芜湖市购买非独栋(联排)别墅未还清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整理一下商转公需要哪些条件和办理流程,方便大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减轻购房压力。“商转公”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2)2015年12月31日以前,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
1、出售咨询 售房者可通过亲朋、报纸广告、网络广告、经纪公司等相关信息渠道,了解所要出售的房屋是否具备上市条件,了解房屋所在区域二手房的平均出售价格,以及个人出售和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售有何差别等信息,以此做参考。 2、确定出售价格 通过第一步的咨询,售房者可根据房屋位置、楼层、朝向、装修状况等综合条件,确定房屋的出售价格。需要注意的是,该报价应为房屋的销售总价,如果有需要买方另行支付的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金额大于诉讼标的金额的,被保全人可以申请撤销超额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应该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
申报出生入户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父母结婚证(需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2、父母双方身份证(需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复印店老板都懂)3、父母双方户口本(需复印,如果集体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页,如果户籍证明,则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户口本的原因)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先到户口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政策内生育一孩,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申请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法院会立即予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离任审计应该审计什么 1、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这里的收支,在一级政府可以表现为财政收支,行政部门表现为经费收支,事业单位表现为事业经费的收支,在企业单位则表现为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来表达,可以概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的动态情况,实际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会计资料载体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活动。有些人提出,离任审计内容应包括重大投资活动、重大项目支出和
一、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