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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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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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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国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份和资格。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

法院地国给予外国人怎样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地法决定,如有条约规定则依条约决定。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外国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认为其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其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则依法院地法确认。

(三)中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二)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法院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则上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外国法院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担保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我国还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互免诉讼费用担保。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一)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二)中国关于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法律对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与多数国家相同。

五、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二)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1、绝对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否则,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及以该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

2、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豁免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三)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一贯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肯定。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重要)

(一)属人管辖

(二)属地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平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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