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涉及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而且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即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以及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合同,两个合同的利息和借款期限都可能不一样,有的借款人甚至在案发时尚未从实际用款人处收回全部本金或者利息,所以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较为困难。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违法所得数额的起算点和结算点。违法所得数额的起算自借款人将贷款转贷给用款人起,这点较容易判断。但结算点的判断较为复杂,我国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发放及利率的管理秩序,如果行为人用于高利转贷的资金不是金融机构的信贷金,而是自有资金,则缺少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时间应当截止至归还银行贷款时,如果贷款一直没有归还,则计算至案发时止。
笔者认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如果行为人在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与用款人的借贷关系尚未结束,则其高利转贷的时间截止至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2)如果行为人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分多次进行,则应该也要对其与用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别计算,即在计算转贷所得利息时,将其归还给银行的贷款本金从其转贷给用款人的本金中扣除;
(3)如果行为人与用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先于行为人与贷款银行的借贷关系终止,则行为人高利转贷的时间截止至用款人归还本息时。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差计算。高利转贷罪的立法本意是惩戒借款人转贷牟利的行为,违法所得的数额应以借款高利转贷所得的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为宜。
这也可以省略对“高利”标准的确定,不管利息的高低,只要借款人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空间,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所得。
第三,违法所得数额是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数额,用款人是否支付本息不影响定罪。如果因为用款人经济能力差,连本金都难以偿还,就认为行为人没有实际获利而不按犯罪论处,显然不利于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明显与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在用款人没有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当以行为人转贷期间应获得的违法所得即目标利益计算。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
高利转贷罪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特征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来源:刑事法治 作者:陈立聪高利转贷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其入罪的背景是信贷资金供需的不均衡。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许多行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有较大的资金需求,然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较为严格,对中小企业要求较高,此时,一些不法之徒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从而牟取暴利。以“高利转贷罪”和“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
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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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
按照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特征:(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
高利转贷罪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高利转贷在我国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规章《贷款通则》(199
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自案发至今由于代理了前两个程序和通过阅卷又经过刚才的庭审已经能充分了解案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侦查机关所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亦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存在如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的情节,现仅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于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
说到高利转贷罪的标准,其实就包括了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两部分,但这些都是区分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个人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则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个人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罪怎么认定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
一、高利转贷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1、对高利转贷罪的规定是,嫌疑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在高利贷转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高利转贷罪怎么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利转贷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