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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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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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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怎么认定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

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考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缓刑适用条件: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贷款通则》(1996.6.28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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