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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肇庆市端州区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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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办理材料

无。A、B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A、B

由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A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A、B、C。

委托办理需提供。A、B、C。

要求中存在A的是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变更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B的是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因地名、路名、门牌号变更而非搬迁的)或法人变更)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C的是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因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以及放射诊疗设备需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需提交;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所在工作场所如符合GBZ130-2013规范的防护标准要求,不需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则不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A

新增或注销设备。A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A、C。

无。A、B、C。

无。A

无。A、B、C。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A、C

由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A、C

字迹清楚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放射诊疗许可新办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放射诊疗许可新办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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