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抗诉,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对于保证民事案件抗诉的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正执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办好抗诉案件的基础
二、"敢抗、会抗、抗准"是办好民事抗诉案件之关键
办案是行使民事检察职能的载体,是民行检察的主旋律。在掌握了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要做到敢抗、会抗、抗准。
首先,敢抗是办案人应具备的思想素质。敢抗,就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责,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精神状态不佳问题,要有克服困难,排除干扰,依法监督,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决提出抗诉,不以法院是否改判作为提出抗诉的标准。
其次,会抗是办案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会抗,就是要在办好民行案件上下功夫,使抗诉有理、有力、有据。对每一起案件都要真心接待当事人,细心审查原审卷宗,认真的调查取证,处理案件要公正。
还要积极促进再审改判,主动与法院沟通,有效地维护法律实施的严肃性,提高监督的法律效果。同时,要搞好服务,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对不能提抗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安定,提高监督的社会效果。
最后,抗准是办案人必须坚守的一条原则。抗准,就是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把好事实关、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
抗就要抗准、抗赢,才能有效提高民事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使民事抗诉案件最佳结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积极意义
1、确立了民行检察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办案原则
《规则》的第二条将人民检察院进行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定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这一定位回答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检察监督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将检察监督置于超脱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既不是诉讼当事人,又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中的法律监督者,其介入民事诉讼不会引起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衡”。
与传统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价值取向相比,《规则》的规定更趋于多元化、系统化。
且这一多元的价值体系是统一的,皆明确了检察监督具有国家强权干预私法的性质。同时价值取向之间又有一定的位阶,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的价值取向,其余为次位阶价值取向。
当次位阶的价值取向与高位价值取向相冲突时,自然服从高位阶的价值取向。深刻领会此价值体系的本质内涵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对《规则》中各项规定的认识,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规则》。
举例说,《规则》的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行检察案件的主要来源之一,这是否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以公权力的方式干预私法呢?回答显然不是。
比如当事人已对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协议或是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且已生效的判决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就没有“发现”的必要。
此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就超越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就必须在“私法自治”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由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特征所决定的。
《规则》在总则中的另一显著规定是在第三条将“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确立为民行检察的办案原则,这一规定是民行检察走向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
大家知道,在民行检察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有创造性地提出了“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旨在要求广大民行干警在思想上消除“检法一家”的顾虑,大胆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应该说这一策略对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起了政策上的动员作用。但是随着民行检察的视野不断开阔,随着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以“敢抗、会抗、抗准”来作为执法的指导性意见,则显得力所不逮。
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将“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写进了《公开审查程序规则》之中,这次又将此三项原则原本地移植到《规则》中来,以此作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案件的整体性指导意见,这一举措代表了民行检察发展的方向,提升了民行检察的理论层次。
2、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纵观法学界,对于民行检察的探讨大都局限于民行检察在程序上的矫正功能,如检察抗诉引起再审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等,而鲜有对民行检察这一制度设计本身的检讨。
可以认为,在《规则》颁布以前,有关民行检察自身的程序性要求几近荒芜,仅仅是在《公开审查程序规则》中有零碎的反映。
此次《规则》的出台在程序正义方面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1)、程序的时序性方面。《规则》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开始到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等一系列环节,清晰、系统地展示了民行检察的办案流程,在程序的时序性方面表现为时间顺序上的递进性和不可逆转性,将散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暂行规定之中的和两大诉讼法有关检察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在时序上统一于一个整体,增强了可操作性,体现了《规则》的严谨和规范。
(2)、程序的公正性方面。我们知道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这里所谓的公正性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保持中立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规则》的总则中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办案原则都有此项要求。不仅如此,这种程序的公正性理念同样渗透在分则的相关规定之中,比如《规则》第十三条的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等等。
(3)、程序的期限性方面。程序的期限性是指程序正义的重要内涵之一,法谚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这个道理。实践中,民行检察的办案期限长严重地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当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但缺乏程序的期限性规定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次《规则》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关此方面的规定在《规则》中比比皆是,如第九条关于受理后应当作出处理的期限、第十二条受理后应当作出立案的期限、第十四条有关案件审查终结的期限等等,不一而足。
3、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是我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唯一方式。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检察院仅仅依靠此项手段并不能完全有效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如对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或者对与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无关的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就没有明确的依据。
《规则》在第八章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途径,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方式和工作空间。对于理论界讨论的“提起诉讼”和“执行和解”两种监督方式,《规则》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没有予以采纳。
其原因是“提起诉讼”的方式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抵触,而“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定称谓,以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为前提,不涉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4、对抗诉条件进行了细化,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但是对这些抗诉条件作何种理解,在实践中有许多不同认识。
这些不同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果。基于此,《规则》对两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了细化,如《规则》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四则条文。
以上条文的内容为我们如何统一认识和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提供了参照系。无疑,《规则》出台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是尤其深远的,涉及的成功方面仍有很多。
例如对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对抗诉的审级问题认同了“同级抗同级审”和“同级抗下级审”的审级模式;对长期困绕我们工作的文书格式作了规范和统一等。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无论处理什么类型的案件作为审判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尽职尽责处理好案件,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为了更好的处理好案件,要了解相关案件的条件,判断是否符合,其次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抗诉,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对于保证民事案件抗诉的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正执法有着积极的作用。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办好抗诉案件的基础;敢
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抗诉,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对于保证民事案件抗诉的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正执法有着积极的作用。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办好抗诉案件的基础;敢
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抗诉,依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那么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抗诉工作,对于保证民事案件抗诉的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公正执法有着积极的作用。正确理解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办好抗诉案件的基础;敢
抗诉书 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一、营业执照办好税务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办好税务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1.企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 2.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营业执照、公章,并打印纳税人须知; 3.重置个人所得税密码:填写法人真实姓名,绑定税务代理人、营业执照和公章; 4.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原国税密码-正常纳税申报。 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需要根
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军咨询电话:13141233918再审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更是如此。现将本人的从业经验进行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诉路途上的朋友一些有益的帮助。一、办公地点、公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公交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下车乘坐524路在红寺村下车。二、工作时间:上午8:00-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办好的,营业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若是资料不齐全的或者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当一
律师如何办理再审案件 关于再审的问题,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可以提起申诉申请再审。但是能否启动再审程序,由法院决定。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之后,才可以再审。所以,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请求不一定可以再审。一旦案件再审后,是否需要律师代理,那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过,如果当事人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还是委托律师为好。 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阶段: 一、再审案件立案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
一、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如何办理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
医保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以实际缴费为准。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检察院要认真对待,要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规定复议的审查日期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日期为十五日。如要改变原决定,需要先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法律依据】《
第三章 执行调查与措施第十八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控或者未能足额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启动传统查控,查询、调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填写《财产线索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执行法官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后,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这一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并且人提供充分担保,法院应当解除并且。充分担保的意思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如果是10万元,被保全人向法院交了10万元现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二是争议标的的财产
海葬手续办理有两种:第一、火化前申请:逝者遗体运至殡仪馆后,家属与殡仪馆签署《骨灰海葬享受免费殡仪葬服务承诺书》,火化结束以后凭承诺书与火化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前往指定的办公室办理海葬业务;第二、火化后申请:火化后申请主要是指火化时不确定用哪种方式安葬,等火化完毕后骨灰寄存到期需要续费的时候,家属才想起用海葬的方式为逝者举办葬礼。火化后申请海葬的家属,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就近的海撒办办理海葬登记业务。
电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需要到当地的办证部门或者工商局,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就可以获得电商营业执照。2、网上办理。先提交材料,然后网络办理平台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网络审核,审核完成以后,就可以拿到电商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申请网上办理注销的程序:1、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税务注销”后的“办理”按钮;2、填写表单;3、系统完成查验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最后的注销事项。一般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等其他文件。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死亡后有丧葬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死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由继承人继承社保的余额部分。缴纳社保是领取丧葬费的资格条件,不分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退休手续应该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前的一到三个月办理,退休手续办理流程是到社保服务大厅提出退休手续办理申请,经过审核之后到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 一、退休手续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 退休手续应该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前的一到三个月时办理,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可以准备好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档案文件等资料,为劳动者申办退休手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
一、异地医疗保险转移如何办理 异地医疗保险转移的办理如下: 1.提交转出申请:需要先向转出地提交申请,我们可以拿着身份证以及社保卡到就近的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打印凭证。 2.提交转入申请:携带参保凭证、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医保转入地的社保中心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审核:转入地的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之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便会打印转移接续的联系函给转出地的社保中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