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关于企业改制遗留公房问题的解答
1、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提示: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职工个人。房证写谁名就是谁的房子吗?这可不一定,因为还可能有共有人,这个问题在房改房中普遍存在。房改房的产权人和可能存在的共有人经常会对簿公堂。同住人口是否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共有权,要看该房屋是否已经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或系共同投入所得。在取得公房时,除承租代表人外,其他同住人口作为分房时确定面积等因素的一个重要条件的,或使用夫妻共同工龄的,或其他同住人口交纳了房改款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未明确记载该同住人口为共有人,也可构成共同共有。】
2、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按照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权属登记部门在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3、 上市出售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4、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提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的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
一、企业改制遗留公房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在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
你好。有关企业改制员工补偿问题有哪些,如下:1、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方式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
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有哪些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三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是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五是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是否包含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或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六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
第一条为贯彻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法规具体都有哪些内容?lt;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法规具体都有哪些内容?gt;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精神,落实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政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问题的咨询 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其咨询,其中 有限公司1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自然人2和3为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C为有限公司1的委派代表 请问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是由有限公司1承担,还是有有限公司1的委派代表C承担? 律师回答: 答:委派的代表C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
合并与收购两者密不可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合并以导致一方或双方丧失法人资格为特征。收购以用产权交易行为的方式(现金或股权收购)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力为特征。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面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有当事方不履行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国有产权转让时违法暗箱操作等。解决方式有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遗留的问题;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禁止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等。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有哪些,根源是什么1、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活跃,但存在问题也越来越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才机制需更加灵活;企业生命周期要延长;设备科技含量需增加等等。而制约民营企业存在与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1)、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制约作用大我国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在只于适应当时我国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往来账”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领导不重视很多公司的领导对“往来账”的管理不够重视,财务部门很少有“往来账”的岗位职责,更谈不上“往来账”的奖惩制度,“往来账”一旦形成,大部分无人过问,应收款项无人催收,应付款项更无人自觉支付。领导、经办人员及会计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结果导致账龄越来越长,谁欠谁的说不清楚,最终成为呆账,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核对不及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我们是***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
一、**公司改制问题有哪些 1、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益为宗旨。但是对于公共交通的经营者,又必须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没有社会效益,公共交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基础,没有企业效益,公共交通则无法经营,社会效益也就无从实现。显然,两个效益缺一不可,必须高度统一。 2、地方**公司由于过去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历史欠帐多
老师,您好:企业销售旧设备等固定资产,售价不超过原值是否征税?什么情况下是免税的?能否提供一下会计帐务处理?答:一、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免缴增值税:(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税函发[1995]288号)但取得的销售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新老政策区别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
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使应收账款的管理相当混乱,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信用销售前资信评估薄弱,缺乏规范程序 信用销售是坏账形成的起因,企业在进行信用销售前首先应该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资信程度,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信用销售前根本不进行详细的信用调查。一直以来我国企业普遍缺乏“信用”的观念,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