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我们是***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之前是亚洲第一大仪器仪表厂,国家156项排头兵企业)。
2004年12月,该企业法人代表宋xx因经济问题被司法机关批捕,2006年被判16年,可时至今日依然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
2005年8月,该企业在没有法人代表的情况下,在市政府国资委及市仪表总公司的牵头下,对**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招商改制、整体出售。
当时企业全部在册职工2021人,在岗1164人。
在召开职工大会时,**总公司及市政府领导均认同,在岗的1仟多名职工在企业非常艰难的条件下,维持了**厂的生产经营,使**厂得以存续,才有**厂重组和振兴的可能性,对**厂贡献最大,这部分职工的利益理应获得保护。
为此,在在岗职工的强烈要求下,在市政府及仪表总公司的协调下,最终于2005年7月26日,职工代表与投资方达成了《关于“**”职工安置问题的谅解备忘》,决定在原职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对在岗的1164人作补充安置,内容为:在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每人可增获427元/工龄年;如在岗职工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每人可增获257元/工龄年,而且企业承诺,与留下来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包括三险一金、包烧费)。
我们这些老职工都已参加工作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对企业有着深厚的感情,加之我们因年龄大不好找工作,所以放弃了一部分补偿金选择留下来。
改制后,新旧企业都没与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让上岗,一直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只给交三险发给460元的生活费(在原企业的名下),当时承诺的公积金和包烧费始终没有兑现。
2008年6月企业又无故停发了生活费和一切待遇。之后,我们历经21个月的漫长上访,最终只给补发了2008年8月之前所欠待遇,但要求我们必须在企业单方出具的内容为:“本人自愿与**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自愿放弃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滨电表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切权利”的“声明”中签字,才能领到补欠之款,否则不但领不到补欠之款,一切待遇继续停发断档。
更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声明”中居然还盖着已判刑多年原法人代表宋xx的名章,我们还是在原企业的名下,在劳动局我们的身份是在职。
我们都是老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放弃了部分补偿,目的就是想保存这份工作,并且企业承诺与我们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现在新旧企业都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却强行要求我们在“声明”中签字,法制社会的今天,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14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据此规定可知,我们已于改制后的企业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第42条:“对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优先录用。”
第42条第五项还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当中有符合优先录用人员的,还有符合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
企业却单方要强行与我们一律解除劳关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对企业方有如下两个要求,不知这两个要求是否得当: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享有职工应有的待遇;
2.补发2008年8月份以后的三险一金、包烧费、最低生活费等。
解析:根据前述的法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你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解决,根据该法,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们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解决: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有当事方不履行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国有产权转让时违法暗箱操作等。解决方式有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遗留的问题;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禁止相互推诿和不负责任等。
要是说员工应该如何对待公司作为民营企业老板,要和员工建立这种合作伙伴关系,首先应该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具有强烈的创业精神和事业心,具有先进的思想理念和创新意识,具有善思知进、虚心学习、礼贤下士的谦虚态度。“士为知已者死”,这样才能吸引和感染员工、凝聚有志之士为老板、为企业尽情挥洒自己的激情、智慧、热诚与执着。
而且我们都很清楚,贷款买房一定要开具收入证明,并且借款人的月收入要是月还款额的两倍以上。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贷款人的收入达不到月供的两倍以上该怎么办呢?第一、提高首付比例,减少贷款数额或者可以延长还款期限,这样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就会下降;第二、增加共同借贷人房子可以和父母一起买,也可以跟配偶一起买,也就是说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当事人为主贷人,父母或者配偶为次贷人。第三、收入证明填写适当提高收入证
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受理业务有:1、有关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行政审批等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2、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3、对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建议4、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举报;5、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按规定如属应报销范围而拒不报销,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体制改革也指企业所有权的变更。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企业改制,指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是企业改制还包括其他企业的改制,比如说集体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外合作企业改制等,甚至更多类型的改制非企业单位的改制,如事业单位改制,也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企业上市需求的不断增加,许多企业把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改革的目标。
一、企业改制遗留公房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在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以下就是关于企业改制遗留公房问题的解答1、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提示: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职工个人。房证写谁名就是谁的房子吗?这可
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车子直接卖废铁而未进行注销登记,车辆并不会自动注销,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销户。否则会影响后续驾驶证审验,而且车管部门将会停办其新购置车辆上牌。此外,如果私自转卖和拆解报废车辆,也将会失去新车上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如果要辞退员工的话,应该要给予被辞退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员工工作不满6个月,应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员工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给予补偿;员工工作每满1年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劳动者不服企业作出的调岗决定该如何操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
公司辞退10年以上的员工的不是都需要赔偿的,如果是因为该员工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将其辞退的是不需要赔偿的;如果是因为法定无过错情形辞退该员工,或者因为裁员辞退该员工的,才需要赔偿,赔偿的标准按照该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工作十年以上的,则可以获得十个月乃至更多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1、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一般设置了归属规则,这个金额会部分或者全额归属给你。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工作10年才全部给个人,每少一年扣10%。2、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属个人所有。3、企业年金离职不能拿走。如果新单位没有企业年金,则你的企业年金继续保留在原单位运作,退休后去领。如果新单位有企业年金,申请转移到新单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者不服企业作出的调岗决定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