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宋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为3个月,双方鉴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
到期后,被告宋某要求延期3个月还款,朱某表示同意,并于8月22日签订了一份《还款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12月22日。
到期后宋某未还款,朱某于3月23日诉之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由季某、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季某、肖某以不知情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不能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是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即使季某、肖某不知情宋某与朱某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也不影响其担保效力。
因此不能免除担保人保证责任。律师说法:担保责任免除要件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显然不属该情形。
另外,在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中,没有把对债务履行时间的修改作为主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人季某、肖某也没有因宋某与朱某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而加重其保证责任,故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充足。
《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给合本案分析,在宋某与朱某鉴订的《借款协议》中,季某、肖某提供的保证期为“至宋某还清款止”,属保证期约定不明,应当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认定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保证期间为12月22日之内,即债权人朱某向债务人宋某主张权利时,担保人季某、肖某在有效担保期内。
一、摘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项制度。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在借新还旧情况下的担保责任免除规定,但却未规定抵押、质押是否适用“借新还旧”免责规定,导致了各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新的《最高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
网上或电话假冒担保、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而是网上洽谈、传真签合同的一律是诈骗,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刻个萝卜章(假公章)几十块钱,PS一张营业执照分分钟搞定,骗子做这种事易如反掌。提醒大家:1、异地办理的、网上办理、电话传真办理的必是诈骗。2、使用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作为收款、收费
裁判要旨一、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借款合同中,诈骗行为本质上仍属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主张合同有效。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
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
关于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律师解答担保人不知情,则担保无效。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
法律分析如果担保人不知情,则担保行为一般无效。而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司而言是需要按照规定纳税的,但是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那么您知道公司偷税漏税,法人不知情要承担什么责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偷税漏税,法人不知情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其是否直接参与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1、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但共用的要承担责任。2、一方不知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该不知情的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知情一方的名义借的,也是归借款人个人进行使用的,则不知情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免责协议能否免除房东责任房东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努力避免承担未来发生相关事件后的责任。如果在房屋出租协议中房东约定如下六种免责条款,其实不具备效力。如果租客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1、根据物业等合同,房屋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责任人为房东而不是租客。不能将一份合同的责任强加在另一份合同的相对人身上。2、房东可以约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什么类型的诈骗,涉案金额多少
一、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要担责吗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没有担保合同上签字,或者借款合同上没有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被担保人是否侵权1、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
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收卡人用这些银行卡进行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持卡人就会因贪小便宜而犯法。《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即便持卡人毫不知情,也逃不开连带责任。事实上,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银行卡,并且是大批量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扩展资料银行规定,所有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只限本
【合同财富法苑║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新贷还旧贷”,担保人应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新贷还旧贷”简称“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未清偿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再次与贷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用于前一到期贷款的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讲,新贷与旧贷是两份贷款合同, 但实质上是对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即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只是以新贷款形式延长了旧贷款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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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除票据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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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有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其配偶能够证明,担保人在为别人做担保之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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