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投保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先说答案:大部分都可以,只有影响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生存权益的情况下才不能被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相关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第一条、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 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3、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二)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2021年11月4日)
1.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2.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人民法院冻结上述保单权益后,应给予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保险机构在办理协助冻结后,联系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赎买权益、行使期限以及不赎买时保单将被强制执行的事项。
相关人员联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向上述人员告知投保人(被执行人)保单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赎买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的,由赎买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提取该赎买款项,不得再继续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但赎买期届满后无人赎买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确表示不赎买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
二、最高院案例
(2021)最高法执监35号 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兰州中院在执行(2017)甘0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王瑞凤、王学东对扣划其保单全部保险费提出异议
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首先,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人寿保险更是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
这种储蓄性和有价性,不仅体现在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案涉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因此,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王瑞凤、王学东。
查扣冻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的财产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故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王瑞凤、王学东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
其次,被执行人王瑞凤、王学东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
但其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划王瑞凤、王学东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三、分析及观点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最高法院2010年着手起草《保险法》解释二及后续《保险法》解释三时,已关注到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但最终公布的正式稿中并没有对该条进行保留,实践裁判中,也是对该问题裁判不一。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不区分情况的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在2016年,广东高院又出台了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认为,只有被执行人同意退保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而在2021年11月,上海高院又细分了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的情况,认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可以直接冻结,如果不一致,应先告知并给予期限赎买,如果不赎买才可强制执行。
且在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中,现在人购买的人寿保险是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保单可以质押贷款,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获取现金价值,因此,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可以执行。
在普遍执行困难的大环境下,保单现已经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秘密通道,而是更倾向于可被执行的财产,因此,现有的大多数案例中,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但是,如果该保单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保障,将不能被执行。这个在实践当中要看具体相关的事实和举证,如该份保险是重大疾病险,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就不应该被执行。
四、生存保险金收益能否强制执行
生存保险金是指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笔金额,生存保证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投保人。
所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区分情况,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生存保险金大多数可以强制执行。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保险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则法院则不能执行该什村保险金,因该笔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其不属于投保人可支配财产。
五、法院是否可以全部执行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要区分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期间已经结婚,其保险费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阻却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但可以主张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的一半。
董晓竹律师
电话:15542326718
当被执行人(投保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强制执行投保人投保的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先说答案:大部分都可以,只有影响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生存权益的情况下才不能被执行。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相关规定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第一条、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裁判要旨: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案情介绍: 一、申请执行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
退保退现金价值,损失很大,分红险同时退分红 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好,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呢?建议与主要保险经济人沟通处理
赵先生投保时,代理人这样解释“现金价值”:你退保能拿到的钱。可是当他投保一年后想退保时,保险公司的人却告诉他现在退保并没有现金价值,拿到的钱是原来所交保费扣除手续费之后的钱。 根据行业专业人士的解释,简单地把“现金价值”说成是退保时能拿到的钱并不确切。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终止保险契约将领回之以前多缴付的保费与利息积存金。而保险公司在客户第一年退保时,往往是将保
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一、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
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保险合同中很多问题都跟保单的现金有关,除了退保时能领取相应的保单价值外,在保险期间保单价值依然有作用。 网友提问: 在保险过程中哪些问题会涉及到保单的现金价值呢? 彭*明律师解答: 保单现金价值涉及的问题: 1、现金价值的所有权 现金价值是因终身寿险的缴费方式而在保单项下形成的一种积累,保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在法律上是属于保单所有人所有,并且这是一
【基本案情】2017年2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包括投保申请表、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申请表的主要内容为投保人A为其女B投保,每年保费300500元,缴费方式为年交,缴费期间20年。保单载明:投保人A,被保险人B,受益比例100%,保单生效日为2017年2月24日,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99周岁,主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152万。A缴纳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保费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什么
哪些情况可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情形: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指的是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的钱。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 般也叫保单的现金价值,它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购买的保险现在能够值多少钱。即指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一般随着用户投保时间的增加而不断的增多,如果用户想要退保,这时会按照现金价值表里的金额进行退保,如果刚刚投保就退保,投保人损失的保费是比较多的,这类保险一 搬在后期可以获得收益。
现金价值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退保,这份保险单能够退给你的钱。
几年前的现金贿赂取证方法如下:1、通过现金行贿时在场的其他人员的证言来证明。2、通过现金行贿时现场的录音录像来证明。3、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行贿罪和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两者称之为对合犯,即有行贿一般就有受贿。在实践中,由于行贿和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取证很困难,因而有时候会有纪委的介入。如果在庭审时行贿人声称自己行贿,但受贿人坚决否认,一般要通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证券、期货、理财、保险等金融领域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难寻、转移资金已经是普遍现象,但保险作为一项投资渠道,其容纳资金的能力极强,易成为被执行人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新渠道。一些被执行人通过购买分红类人身保险而转移资金,法院在执行阶段中又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属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其它财产权利的范围。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72号:1.具体案情:兴铁一号、兴铁二号与亲华科技、邓亲华、邓翔、许婷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江
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可否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1)、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您好,未成年人时犯罪档案被封存的,不影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也是档案封存意义所在,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能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职工被刑事逮捕工龄的计算是按照当事人刑罚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重新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你好,你这个事情发生多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