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同花顺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管理层首次就“补税风波”进行公开回应。2022年11月,上海凯士奥中心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税25亿元。
由于数额巨大,凯士奥可能无法补缴税款,同花顺董事长易峥对此回应称,“有关单位告知我们有刑事(责任)风险。”
这个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凯士奥为什么会被通知补税25亿元?
一、凯士奥背景
凯士奥目前的名称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包括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狮市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
比较重要的名称变更是:
2019年9月,由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这一次更名,企业地址由上海迁往北京。
2020年4月,由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这一次更名,企业性质由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2020年7月,由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更名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这一次更名,企业地址由北京迁回上海。
从这几次更名来看,凯士奥从上海迁回北京,在北京由公司性质变更为合伙企业性质,然后再以合伙企业身份迁回上海。
凯士奥为同花顺核心员工持股平台,目前为同花顺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47%,持股数量约为5088万股。
二、迁址及变性原因
凯士奥从上海迁回北京,在北京由公司性质变更为合伙企业性质,然后再以合伙企业身份迁回上海。如此复杂的操作,就是为了避税,为将来减持时少交税铺路。
凯士奥为持股平台,主要资产为持有的上市公司即同花顺股票。将来转让股票时,在公司层面需要先交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75%分配给股东时,各股东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是40%。
而由公司变性为合伙企业,就可以利用地方税务机关给予的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核定的低税率。比如将来减持时转让100亿元,核定利润率是10%,合伙企业各股东只用就这10%即10亿元来交税,税率为35%,交税约3.5亿元;或者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是5%,按100亿元的5%来交税,交税5亿元。
而如果是公司形式,综合税负率是40%,100亿收入需要交税40亿。
但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了2021年第42号公告,即《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该公告第一条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避税路径的第二步走不通了,并且第一步时利用的园区政策也出现了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三、公司变合伙的涉税分析
公司是法人,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二者的性质是不能仅通过更名来转变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也就是说,公司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的,视同股东清算注销了公司,用注销后分得的财产再投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在清算注销公司环节会涉及税负,凯士奥就是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负。
公司清算时,分成两个纳税期。一是从当年1月1日至公司终止经营,二是从终止经营至清算结束。
一、纳税期为正常经营的纳税年度,
二、纳税期为清算期。
在正常经营的纳税年度,公司汇算收入、成本、费用后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视为公司将公司资产变卖后取得收入,减去清算期间的成本、费用,算出来清算期利润,按公司税率完税后得出净利润,净利润再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
凯士奥由公司变性为合伙企业的日期是2020年4月30日,也就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视为
一、纳税期。正常情况下,作为
二、纳税期的清算期会是一段时间,但由于凯士奥并没有实际清算,法律上拟制为清算是在瞬间完成的,完成时间也就是4月30日。
在
一、纳税期,凯士奥没有经营活动,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在
二、纳税期,凯士奥将持有的同花顺股权变卖,变卖的公允价值是同花顺2020年4月30日的收盘价119.34元/股,持股数量为5314.56万股,变卖收入为63.42亿元。
由于凯士奥是持股平台,取得同花顺股票的成本可以低到忽略不计,也就意味着凯士奥变卖股票的收入是63.42亿元,成本为0.净得63.42亿元。
这63.42亿元就是清算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855亿元;剩下的75%分配给股东,股东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9.513亿元。
合计税负成本共25.368亿元。
笔者猜测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25亿元是这么来的。
四、公司变合伙的特殊政策
公司是不能直接通过更名的方式变更为合伙企业,法律上视同清算注销公司,股东用清算后分得的所得再投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
但北京、新疆等地出台了特殊政策,规定公司可直接由公司变性为合伙企业。北京的政策文件是京工商发〔2010〕13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新疆的政策是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
北京的政策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可转换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在此区域外的有限公司如要改为合伙企业,需到所属登记机关先办理原有限公司的注销,再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凯士奥在利用北京直接转换企业性质的政策上时,也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京工商发〔2010〕13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
也就是说,虽然在工商层面,可直接将企业性质由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但在税务层面,公司仍然需要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
而凯士奥并没有履行该义务,仅是直接在工商层面进行了变更,没有意识到税务层面的义务。
五、总结与畅想
同花顺持股平台迁址、变更企业性质再迁址,是为了利用税收洼地给予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变性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法律上视为公司清算注销再投资成立新合伙企业的认定,也没有考虑到公司清算注销阶段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第二步准备利用的核定征收政策也因为2021年第42号公告的出台而无法走通。
如今同花顺持股平台被要求补税25亿元,固然有企业对税务问题认识不足的原因,但也应考虑到国家各地税务政策不统一的现状。
现在持股平台的股权还处于锁定期,纳税人可能无力补缴这巨额税务,难不成还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这些人可都是上市公司的骨干成员,这些人要是集体进去了,估计上市公司也黄了,连带的是股民的投资损失。
总之就是兹事体大,还须从长计议。
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是,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变性时的登记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撤销。但该思路未经论证,只作为一个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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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3月25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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