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必须引起律师的充分注意。
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按照当事人适格原理,
一、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能提起侵犯档案权之诉。
二、档案管理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也不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
一、丢失档案的单位通常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机构。另外还包括丢失学生档案的学校。这些档案的管理者如果丢失人事档案,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丢失档案的群体主要是工人和学生,即工人档案丢失纠纷和学生档案丢失纠纷,其性质均属身份类档案纠纷,法院应依法受理这类纠纷。
三、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就业的困难。
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
四、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补办档案的请求,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视为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大多数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补办档案,其次才是赔偿损失。如果法院不受理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只受理赔偿请求,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可能纵容侵权者的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审查;
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一、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谁担责1、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原告闻某应聘到被告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食品公司未为闻某购买职工医疗保险。2021年7月,闻某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因缺少职工医疗保险提供必要保障,闻某只能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7千余元。后经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核算,闻某本次住院医疗费如按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将可报销近1.5
【裁判要点】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由用人单位担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和因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30天内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
相关知识目前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
问清楚原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原因。
法律分析:单位弄丢了你的档案可以叫单位全权负责给你补办一份新的档案,非常的重要,一定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如果你要自己补办档案,也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档案丢失首先你的开一个档案遗失证明 2、拿着开好的遗失证明,写一个档案补办申请,到学校盖章并签字。 3、按照学籍档案内的材料进行补办,通常只要补办这些主要材料就可以了: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政治面貌信息、体检报告、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奖惩材料。
退休档案名字与身份证中间音同字不同需要证明二者是同一人。首先你到户籍派出所找你户口本的记录,复印下来让派出所盖章,然后带着派出所这个复印材料给劳动局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 1、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够严谨;二、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本身经常弄错; 2、职工办理退休,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
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一、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二、音同字不同的,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够严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哪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法律链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
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你身份证上的日期是否准确,如果和档案一样的话,就要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出生日期错误,并更改户籍记录,然后你就可以改了。如果身份证上准确,叫派出所出证明就可以了。什么时候退休,是以户籍为准的
7月1日《社保法》实施规定第三条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
如果用人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什么是调档函?调档函是人事工作术语,产生于高度计划体制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在高度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的流动有严格的手续。调档函便是这诸多严格手续中的一道。是调入单位向拟调入人当前所在单位发出的调阅拟调入人个人人事档案的函件。此制度与术语在当前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间仍然沿用。二、范文:******商调函(存根)****调字年号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企业性质要求调入单位年月日******商调函****
1、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1、单位丢失职工的档案,由单位担责。如果具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