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探索以就业派遣形式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规范用人单位间劳务输入输出行为,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意见》(锡政发[2002]10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输出代理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型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动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第四条 开办劳务派遣型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质认定,领取《无锡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服务范围;
2、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4、有两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组织的职业中介服务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劳务派遣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型企业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资质认定程序:
1、认定劳务派遣型企业,由发起人或单位负责人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填写《无锡市劳务派遣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无锡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及副本;
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原因。
第九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招用失业、下岗人员(含退养、协保人员,下同)、可享受以下补贴:
1、招用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失业、下岗人员,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劳就[2000]37号、锡财社[2000]34号)精神,享受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单位用人补贴;
2、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市政府《关于促进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意见》(锡政发[2002]102号)精神,享有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安置性补贴。
享受大龄人员安置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前款单位用人补贴。
第十条 新办劳务派遣型企业当年招用失业、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若干意见》(锡劳就[1999]17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
招用安置失业、下岗人员不满60%的,可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苏劳[1998]88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应按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明确失业、下岗人员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职工应遵守的劳务派遣型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工,应从劳务派遣型企业中聘用,并与劳务派遣型企业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型企业协商确定的劳务价格应包括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之间进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及管理费结算时,必须使用由市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2月底前根据劳务派遣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对核发的《资质证书》实施年检制度。如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则取消其劳务派遣型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型企业转租经营的,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资质证书》,取消其劳务派遣型企业资格。
对劳务派遣企业弄虚作假,借招用失业、下岗人员之名,骗取有关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和税收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15
发布部门: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政[200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安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12-02 颁布日期:2016-12-02 文号:水建管[2016]42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国际职员配偶出国和管理暂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9-06-20 颁布日期:1989-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律上应该属于劳务外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的需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企业、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出、输入行为,根
原创 赵梓凯 K的法律实务笔记本 2022-05-30 21:25 工伤,对于以“体力活”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行业,尤其是建筑、施工等高危领域的行业,可谓是时有发生的。小到擦伤划伤,大到骨折、伤残乃至死亡,都是我们极其不愿意发生和看到的。工伤的认定与赔偿,是工伤发生后受伤者减少损失的必经之路。具体的步骤和流程是怎样的?发生工伤但是单位没给买工伤保险怎么办?受伤者又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
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在于:1、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违反的后果不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第三方劳务派遣合法吗?第三方劳务派遣其实质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国家承认合法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机构应用工单位提出的用人需求和标准,为用工单位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供用工单位用工。派遣机构与确定后的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派遣机构对被派遣人员实行身份管理。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劳
法律分析委外和劳务派遣具有以下区别:委外是将非核心事业的物流业务,委托给专业的第三者来经营,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就业;委外的被委托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的区别在于:1、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违反的后果不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法律依据: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没有的可以再协调,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
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的员工会被派遣至其他公司劳动,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那么劳务派遣工辞职的程序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工辞职的程序是什么? (一)劳务派遣工辞职 1、劳务工的辞职主体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派遣公司辞职。 2、派遣公司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65国经字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正文失效日期:1989-10-05 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
电力企业针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申报,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员工的薪资,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是由用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劳动派遣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用工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工资是哪方申报 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申报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薪资是由用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劳动派遣员工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
2022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0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行业涉及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