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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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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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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10月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调整新疆电价结构。

调整详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

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

取消费用:

今年4月1日起,新疆取消全区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至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自今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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