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政策问答50问1、集资建房与房改优惠售房的享受政策有什么不同 房改优惠售房和单位集资建房都是房改的重要形式之一,但两者所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
房改优惠售房主要享受了4项折扣:即一次性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边疆地区折扣和工龄折扣,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房优惠政策。
而集资建房是享受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优惠政策,即免征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配套费3%。 2、一户家庭能否享受两套房改优惠售房 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据此,职工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住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清退第二套房改房。
3、集资建房的基本含意集资建房是批发现阶段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4、集资建房的主要内容一是单位集资建房的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单位自有土地。二是集资建房应当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并签订协议(合同),按照协议(合同)确定的售房方式和售房价格执行。
三是单位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建房优惠政策。四是按照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五是单位集资建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范畴。
5、集资建房价格构成 集资建房的建房成本价是指:用于住宅建设或小区建设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住宅或小区建设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前期勘察设计、拆迁所发生的费用,为住宅或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道路、景观,以及住宅或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各类管线“小配套”、住宅的建安成本费用等。
6、2008年12月31日前峻工的集资建房补差价格如何确定2006年3月11日之前立项的集资建房,职级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差,超出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2006年3月11日之后立项的集资建房,全部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
乌鲁木齐地区单位按照新建房[2009]3号文件中的补差价格执行。7、2008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价格如何确定2008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价格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
单位集资建房前应当按照各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成本测算暂定价格,待集资建房峻工后,建设和发改部门再根据单位集资建房工程结算报告、财务竣工决算以及单位报送的集资建设价格申请表进行核定批准,最终再根据批准的价格多退少补。
8、集资建房面积标准 集资建房享受的面积标准执行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含阳台、公摊面积)。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含小高层)住宅上浮而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9、集资建房的分配原则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主要解决各单位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单位集资建房应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再行解决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未达标职工应按差额面积多少依次解决。
涉及单位危旧住房改造实行就地拆建的集资建房项目,在优先解决拆迁户、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基础上,可将集资建房范围扩大到未达标或已达标职工家庭,购房价格按照新政发[2008]93号确定的分段计价办法执行。
10、住房已达标职工能否购买区直机关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自治区区直机关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面对区直机关单位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家庭不能参加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11、单位拆迁安置户和无房户参加集资建房的问题 单位集资建房中属于就地拆迁安置职工家庭或无房户的,每户家庭限购一套集资建房(含安置住房)。
12、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清理规范后,能否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按政策规定,一户家庭分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和一套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已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补差或按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的,也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13、单位集资建房能否向单位以外的人员出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单位集资建设应严格控制购房对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可对本级财政单位职工进行调配,严禁向其他人员出售。
将集资建房向其他人员出售,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属于违规行为。在清房过程中,应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给予纠正。集资建房应严格按照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对于以集资建房名义提高集资建房价格谋取单位或小团体利益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纠正,并将多收的房价款上缴清房专户。
14、单位给予住房补贴或补助,由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应如何界定 通过单位在资金等方面资助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均按享受了房改政策对待。
15、部队给复转军人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 从2000年开始,全军干部、士官都建立了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月按照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
因此,除个别滞留部队的情况,其余复转干部、士官都有住房补贴。部队复转人员应如实说明本人是否领取了住房补贴,如有必要单位或配偶单位可去人或发函进行了解。
16、复转军人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在清房和集资建房过程中应如何办理 复转军人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属于享受了房改政策,按清房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
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时,按照已达标职工家庭对待;复转军人将住房补贴交给单位的,按无房职工家庭对待。17、军队专业干部工龄计算《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因此,军队转业干部的工龄、委龄、厅龄,都要严格按照军龄计算,不得另行规定。 18、清理规范集资建房(房改房)的范围 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的;
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的;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或房改房的;
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19、在清房工作中,按规定需要退房或补足差价,但本人既不退房又拒不执行补差政策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清房工作,这是组织原则和要求。
因此,对上述问题首先应由单位认真做好耐心的思想和教育工作,经教育无效的,按照新纪委字[2004]14号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即对存在问题的要主动检查和纠正,有意抵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记人本人廉政档案。 20、在清房过程中,单位和个人补差房价款能否分期付款和缓交 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是一个时限性很强的阶段性工作,尤其是一些需要集资建房和参加统建住房的单位,必须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清房工作,方可进行集资建房或参加统建住房。
全面完成清房工作包含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清房和补交差价款。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含房改房)所需补交差价款无论是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还是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均是按照市场价格低限确定的,已经充分考虑到职工经济承受能力。
因此,不能采取分期付款和缓交的办法。21、个别单位职工购买房改房的面积超出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的将如何纠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凡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或开工建设的住房既可按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照集资建房政策执行。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39号文件确定的控制面积标准执行,职工购买住房超出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峻工当年同地段、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
乌鲁木齐地区属于上述情况的,根据统一和规范的要求,乌鲁木齐地区一律按照新建房[2009]3号文件确定的补差价格执行。
22、重复享受住房的职工能否自行选择其中一套住房进行清理纠正 清理纠正的住房应按照购房时间顺序清理纠正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住房。
23、夫妻双方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在清理规范中应纠正哪套住房按照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房改政策住房的要求,对于夫妻双方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按购房时间应清理纠正第二套住房。
24、关于职工家庭已购买了第三套住房如何清退的问题必须严格清退第三套住房。清房中,凡已购买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的,应对第二套住房进行清理规范,对第三套住房(含第三套住房)及其以上住房必须予以清退,并不得再行参加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
25、尚未输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在濑户中如何填报住房面积此类住房面积的确定应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乌鲁木齐地区的除具备上述资质要求外,还必须是在乌鲁木齐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产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其测绘结果作为填报清房调查表住房面积依据,今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可依此测绘结果进行确权发证。
26、按清房政策要求,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第二套住房应清理和规范。对于在配偶单位购买了第二百感交集访,单位已破产或倒闭的,清房过程中处理凡属上述情况的主要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配偶单位已破产或倒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规范;二是无主管单位的由本单位代行清理规范。
27、职工家庭有一套房改房和集资房后调往异地工作,如何清理纠正 职工调往异地工作的,主要由调入单位负责清理,清退的住房补差价格执行房屋所在地的补差价格。
28、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能否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退还住房补贴。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视同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住房,符合条件的再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的,应按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职级标准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段计价。
29、在清房过程中,夫妻双方职级不同,计算补差价格时按哪一方职级标准执行按照需清理规范第二套住房的单位职工职级标准进行。
30、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经评定过技术职称的,可否按照技术职称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按政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其行政职级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不能享受技术职称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31、关于离异职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如何进行清理规范的问题 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单位在清房过程中,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6]26号文件下发之前(2006年3月11日)离异并又获取房改购房的,按照本地区现行的房改成本价(不考虑成新折扣)计算补交差额款;
对于26号文件下发之后参加房改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按照新建房[2009]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价格进行清理规范。 32、职工家庭购买房改优惠售房之后离异的,未获得住房的一方能否认同为无房户 离异前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政策住房是家庭的共有资产,离异后无论是获得住房一方或未获得住房一方,均视同为已享受了房改政策住房。
33、离异后两个分别获得房改房的职工组成家庭的,能否再参加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 离异后两个分别获得房改房的职工组成家庭的,其住房只做登记,不做清理,该家庭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
34、单身职工能否参加房改政策住房 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实物分配是以家庭为单位,单身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单位房改政策住房。
对于大龄青年,即男满35周岁,女满32周岁的可视作一个独立家庭对待,可以参加单位房改政策住房。 35、两个单身职工婚前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如何处理 对于两个单身职工婚前分别购买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视具体情况进行清理规范:(1)购房时年龄符合大龄要求现组成家庭的,在这次清房过程中只作登记,不做清理。
(2)购房时双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大龄要求的,必须清退一套住房。 36、有的条管单位在乌鲁木齐地区为地州分局领导建房,参加乌鲁木齐地区房改优惠售房的应如何规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房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单位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应当在单位所在地进行,享受当地房改政策。
上述问题应当在此次清房中认真规范和纠正。一是已经在乌鲁木齐地区购买了房改房的,由建房单位负责清退,由房改部门出具退房证明及退房计算表,自治区清房办进行检查核实;二是今后各条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房改属地化管理政策,严禁异地参加房改政策住房。
37、在地州的自治区条管单位可否参加所在厅局的清房工作垂直条管单位的清理规范集资建设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房屋所在地参加规范清理工作,并打官腔当地清房领导小组的的检查指导。
自治区辖区内驻外机构由设置驻外机构的单位负责清理规范集资建房工作。38、一些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在清房在该如何定性明确属于上述类型的住房应纳入清房范围,在清房过程中,乌鲁木齐地区住房按照建房[2009]3号文件提供的补差价格表(其他地区按当地确定的补差价格)执行,凡住房价格未达到普通商品方价格的,属于集资建房性质住房,按照集资建房有关政策规范清理;住房价格已达到普通商品房补差价格的,属于商品房性质住房,不做清理纠正。
39、购买商业用地建造综合楼或住宅楼的,能否定性为商品房,是否在清房范围 上述类型的住房不能定性为商品房,仍然属于集资建房,应纳人清房范围。
40、有的单位通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办公和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职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濑户后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自治区区直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办公和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楼,职工已入住,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属所有权证书的,属于清房范围。
乌鲁木齐地区的按照新建房[2009]3号文件中的价格表补差后,可由乌鲁木齐市房改办和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补办集资建房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
41、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区别 统建住房是由自治区建设部门统一建设、统一价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同时又具有一定政策性住房性质的住房。
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主要区别:一是建设主体不同,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建设;统建住房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二是土地取得方式不同,集资建房是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统建住房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三是住房价格构成不同,集资建房价格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统建住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加上土地出让费用、销售税费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 42、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能否越级享受住房面积 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都具有政策性住房的性质,按照政策要求,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的职级标准进行,不得超越职级标准购买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43、统建住房的分配原则 统建住房主要解决党政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并根据各单位住房需求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比例配售。
44、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上市交易时限要求 集资建房属于房改的一种形式,统建住房也具有政策性住房的性质,按政策要求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5、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职工申请购买政府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条件集资建房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职工家庭均可申请参加:(1)2009年5月31日之前单位和职工家庭已完成清房工作的;
(2)职工家庭属于无房户、危房和住房困难户;(3)清房工作完成之后,职工家庭未参加本单位或配偶单位拟建或正在建设的集资建房的。
46、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职工申请购买统建住房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职工家庭均可申请参加:(1)2009年5月31日之前单位和职工家庭已完成清房工作的;
(2)职工家庭未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含已清理规范的情况);(3)清房工作完成之后,职工家庭未参加本单位或配偶单位拟建或正在建设的集资建房。
47、配偶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家庭如何清理纠正自治区这次濑户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清房中涉及到配偶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家庭,需清理的住房原产权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清理,清缴资金交入同级清房专户。
48、统建住房权属认定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统建住房房屋权属证书时,其房屋来源应填写为统建住房,并在房屋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依据集资建房和商品房价格交纳的面积比例予以登记。
49、乌鲁木齐地区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立项否在区市两级都可以办理按照政策规定,属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中央单位、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集资建房项目立项手续,应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办理;
乌鲁木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办理。 50、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能够享受哪些金融贷款服务 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职工可根据需求,申请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
(3)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联系方式:0902-7178148
办公时间:9:30- 1:30 ;4:00- 8:00 联系方式:0902-7261048
联系方式:0994-7225822
联系方式:0997-86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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