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下称《排放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排放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相关限值严于国家标准。
?标准适用的范围
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均遵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在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在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其余均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
也就是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文件要求。
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概括起来可以理解为,综合排放标准为一般法,行业排放标准为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特别法执行,特别法无规定的,按一般法执行。
?我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规定了重点地区:我省《排放标准》3.19条规定,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
?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 苯2 2 苯系物注140 3 NMHC80 4 TVOC注2注3100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
TVOC的物质。
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规定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在该章节中,对执行范围与时间、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方法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排放标准》在前言规定,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因此,对于标准文件的技术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规定了VOCs 泄漏认定浓度: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 VOCs 泄漏认定浓度
单位:μmol/mol 适用对象 泄漏认定浓度 气态 VOCs 物料500液态 VOCs 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500其他100?规定了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NMHC6监控点处 1 小时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企业边界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浓度限值1苯0.12甲醛0.13丙烯醛0.14丙烯腈0.15硝基苯类0.01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
?综合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标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该标准于1994年1月15日起实施,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通用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该标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尘黑度的排放限值。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行业排放标准:
?工业类
?制药类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涂料类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电力、电池类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该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石油、天然气、储油、石油化工、煤炭以及焦化类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该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该标准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该标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该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冶金类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该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玻璃类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该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砖瓦、水泥、陶瓷类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该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该标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有色金属、合金类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该标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该标准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工类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该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该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该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其他类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该标准于1985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该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船舶工业的船厂、造机厂、仪表厂、武备厂等。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该标准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适用于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
2.以味精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托,确定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现有排放源分时间段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该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分级。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该标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该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农业面源污染类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该标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生活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0770-2014),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该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该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我省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
?综合类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该标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该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通用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该标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行业排放标准:
?汽车工业及汽车用油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该标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遥测法实时检测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原则。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用于对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检测。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 632—2009),该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用柴油(粤Ⅳ)》(DB 44/695-2009),该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工业类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 VOCs 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818-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该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1837—2016),该标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该标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该标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农业面源污染类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该标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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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有的72条增至了132条,在原章节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基础上,新增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章节,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校园欺凌、性侵害、沉迷网络、网络欺凌等问题。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土生万物,地载万代。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依据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比例、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等新规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也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鉴。具体展开如下。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
最低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务部“餐饮业新规”11月1日实施,有业内人士呼吁界定低消标准禁设最低消费还需细则撑腰据新华社电商务部日前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业内人士指出,推翻“最低消费”终于有规可依,可让餐饮经营者在提升服务和营销上多下工夫,但如何降低顾客维权成本,真正做回“上帝”,仍需拭目以待。促销活动需明示限制条件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大事情,大事情,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举国沸腾?!这是中国建国以来首部《民法典》,也是中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全篇共1260个条文,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的施行,将取缔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由民法总则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①参战军人退役后由国家统筹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战军人退役人员工资待遇要略高于同级非参战人员。②参战人员出战时,由当地政府破格录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国家正式职(员)工。参战时未安排的退役后补录1名。③在职、退役的参战人员退休后,享受现离休人员各项待遇。④每年对参战人员免费体检1—2次,发现因战致残,无论
1、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2、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3、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4、入住
2022年4月1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新规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一、出台的背景 众所周知,生产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中之重。对于生产的过程,必须严格把控。据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1亿元。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并且在多个方面加
最新刑法新规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高空抛物《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6日对外公布,广东将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两年未调整最低工资,广东今年调整尺度较大,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广东省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5月1日。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1、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2、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有9部法律被废止,分别是:《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确定了,明年元旦起实施! 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客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律师郭峰【13903113560】梳理发现,针对广大旅客关注的儿童票问题,新《客规》打破了以往“以身高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