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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以“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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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以“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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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以“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吗?

“口粮田”和“责任田”不能成为收回承包地的借口。“两田制”最早发起于山东省平度市的农村,这种制度虽然一度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但是也损害了不少农民的利益。

1997年后我国中央政府不提倡实行“两田制”,地方政府也逐渐整顿“两田制”,现在口粮田、责任田已经合二为一。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村委会不能以“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进而搞招标承包。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自愿原则,也会损害农民土地生产的积极性,村委会在实施此种行为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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