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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直接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存款、基金、黄金、国债、信托等财产权益(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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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直接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存款、基金、黄金、国债、信托等财产权益(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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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联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请见附件一),大大减轻了群众的负担,为群众办理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继承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通知》发布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也公布了《答记者问》内容。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可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查询存款等财产权益;

2.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未经公证的受遗赠人、遗赠抚养义务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较多的人等仍需通过办理公证或提起诉讼知悉被继承人财产情况;

3.查询的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国债、基金、外汇、黄金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具体名单请到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查询)。

因此通俗点说,查询的范围包含存款、信托、国债、黄金、外汇、基金等财产权益。

4.申请人可单独或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继承人未共同提出请求而拒绝接受查询申请;

5.申请人可以亲自提请查询,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查询,受托人的身份不限,双方形成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可;

6.依实践经验,无论采用直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还是经公证通过《存款查询函》查询,或是通过诉讼中法官调查取证,申请人最好大致知悉财产权益的存在情况,可以省时省事。

因为申请人或法官要一个接一个地方跑,公证机关的查询函也是一对一,如果完全不知悉一点线索,查询目的可能无法全部实现。

 

附件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

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

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附件二: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司发通〔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 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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