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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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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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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生效后,债权受让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2、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受让人也可申请法院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依法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第三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只有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给第三人时,即申请执行人在关于债权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转让债权,才能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

我们认为这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误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既包括债权转让前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包括债权转让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该两种情形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均受法律保护。

对于债务人而言,所履行的义务是相当的,该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债权转让时尚在诉讼审理阶段,但债权经审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若经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并将相关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已履行了相关债权人的变更程序,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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