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例如是否明知他人为非法采矿,仍提供运输服务等;犯罪嫌疑人投资入股参与某水库清淤工程,其本人非长期在施工现场,不参与现场清淤开挖,因此其主观上明知他人超深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超深开采行为的证据不足。
(2)认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不足,例如在没有直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参与利润分配;受雇佣者,在领取工资之外,有没有领取业务提成;
有没有收购非法采矿而来的矿产品,以及具体数量和价款;以转让的方式退出工程项目后是否有非法采矿行为。
(3)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证据不足,例如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加工厂电脑过磅记录;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节点,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非法采矿的价值达到人民币5万元。
(4)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缺少单机船主购买砂子的证据,也没有相关书证证实;
犯罪嫌疑人居间介绍“某甲”帮助运输船捏造海事签证手续以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虽然该行为对运输海砂行为起到一定帮助作用,但犯罪嫌疑人与非法采矿行为人并无事前通谋,不宜直接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共犯,且供述实际办证的“某甲”未归案,办理签证的具体情况也未完全查清,且上述签证有无实际发挥作用也有待进一步侦查。
(5)主客观证据均不足,例如主观上明知越界超深开采、原采矿许可证期满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而继续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越界超深开采行为以及参与越界超深开采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均不足。
转自作者:蒋吉祥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网络刑事部1、相对不起诉(1)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案例案号为xx检刑刑不诉〔2020〕37号(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案例案号为xx检刑刑不诉〔2020〕38号 、xx一部刑不诉〔2021〕17号2、证据不足不起诉(1)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案号为xx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4号、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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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通过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质量与侵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行为人将合法工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对外销售并获利,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缓刑)的案件。近期,又有类似案件的相关咨询。笔者始终认为该种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实行行为的客观特征,也没有侵犯到非法采矿罪所要保护的环境资源法益,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一、基于合法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开挖基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通俗点讲,就是盖房子挖地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有: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近日,有人咨询“朋友从事水上运输(跑船)在XX上装江砂(国家禁釆砂)被XX公安拘留三月,至今未解决,还说要判刑?”,这个罪名比较罕见,现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涉嫌的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进行说明。非法采矿罪,在《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中规定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作了重大完善,将入罪门槛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从而将非法采矿罪由结果犯调整为情节犯。根据法律修改的精神,不宜再将“情节严重”限制在造成实害后果的情形。基于此,在《2003年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是
最高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正文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
不起诉决定书陇检刑不诉〔2021〕106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住平顺县**镇**村**号,**学院学生。无前科。2021年1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因追诉时效届满而不起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1、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所适用的具体标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等。 2、法律依据:
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2、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从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予起诉。3、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不予起诉。4、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为初犯,系在校学生,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不以起诉。5、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预交罚金,自愿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法律咨询解答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如下:1.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2.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3.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非法采矿罪是因人类社会的发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以江苏省 93 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杨玉心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金 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93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