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
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
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
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
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
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
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与“桂包帮”活动帮扶制度“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1、不得搭_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3、电线必须套管,并_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2、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4、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5、交通频繁的
学生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让学生有一个清净、安全的校园环境,可以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现实却是不如人意,青少年意外伤亡时有发生,一幕幕悲剧在现实生活中上演。这不仅是学生家长最为关心的,也应该成为教育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有理由为学生的身心健康着想,使我们的校园成为最安全的地方,成为所有家长的放心之地。一、目前校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1、校园治安环境不容乐观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拍卖师的管理,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以及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拍卖师是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国务院拍卖业主管部门、人事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对全国的拍卖师执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医院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特种设备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我院特种设备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
___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医院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特种设备定义,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我院特种设备有:压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 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
教育部、公安部、中宣部等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8-06 颁布日期:2012-08-06 文号:教基一[2012]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医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总1页)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二、膳食工作要坚持为我院干部职工及患者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坚持优质服务,讲究职业道徳。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口罩、号码、胸卡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