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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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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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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从2015年起,被告人佑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x市xx街61号其经营的“天血通络散”中医诊所内,生产、销售中药丸剂,共计销售127944元,获利45473元。

2018年5月21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各类中药丸剂5种,已开具处方笺3本。   后经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佑某配制的5种不明丸剂有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和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零一条规定的药品特征,但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佑某,xx市“天血通络散”中医诊所负责人、医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其自制的“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虽然该“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同时也被xx市文化广电局评为xx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因该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按假药论处,故被告人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获利45473元依法予以追缴。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医疗机构生产传统中药制剂,需取得批准文号。诊所自制中药丸药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做医疗科普,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纠纷案例摘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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