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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惨案,杀妻后遗产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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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惨案,杀妻后遗产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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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女士与许某属于重组家庭,育有一女(小女儿),许某与前任妻子育有一儿子,由前期抚养。来女士与前任丈夫育有一女(大女儿)。

现居住小区分配的房约60平米,还有一套新房在装修。

    如果来女士生前有写遗嘱,要遵照遗嘱,如果没有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这起案件中,来女士被其配偶所杀,将直接导致许某失去继承权。

如果来女士生前留有遗嘱,写明财产全部由许某继承,许某同样不会有继承权。

    而许某某的儿子真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是否有“扶养关系”,是确定继子女是否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关键因素。

    从法律层面来说,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1.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2.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3.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

    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各自对对方有继承权。

    但是这对许某某儿子并不成立,一方面许某某和前妻离婚后,儿子是由前妻抚养的,来女士对他并没有抚养和教育。此外这个儿子今年已经29岁了,来女士和许某某2008年结婚的时候,许某某的儿子都17岁了,所以也不存在成年前长期在来女士家生活的情况。

    因此能够继承来女士遗产的只有来女士健在的母亲以及她的大女儿和小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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