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雇佣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本身,双方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所需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计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后所创造的工作成果,双方间相对独立,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提供,通常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但上述特征也并非对二者进行判定和区分的唯一依据,审判实践中,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量、综合分析,从而作出准确判断。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致他人生命健康权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庭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刘信清与高海翔、卢方岭等提供劳务人员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关于该焦点问题,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间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对于涉案房屋二楼“拆门斗”的劳务,属于家庭装修中常见的劳务形式,刘信清所期待的效果和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拆除门斗并将残土清理完毕这一工作成果,而非单纯需要劳务人员向其提供劳动力。
(2)刘信清与高海翔、张某、邹某均确认“拆门斗”劳务确定后,刘信清并未向高海翔等人限定具体施工期限。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信清对上述劳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指示等。虽然刘信清也到过施工现场几次,但“到现场就是为了看一下具体施工情况”,该情形也符合“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的法律规定。此外,刘信清与高海翔就“拆门斗”劳务费4000元确定后,因涉及该项劳务的成本及劳务费的具体分配额度,故参与该劳务施工人员的数量由高海翔确定和控制。
(3)各被告均对涉案劳务过程中的施工工具、设备由劳务人员自行提供的事实无异议,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情形。
(4)高海翔与刘信清就涉案“拆门斗”的劳务协商一致后,高海翔为在合理时间内将该劳务施工完毕而不至于过度延长劳务施工时间使其成本增加,又直接或通过其他途径找来张某、邹某、卢方岭等人进行施工,该情形亦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等的相关规定。
(5)本案中,劳务双方关于计付劳务报酬的方式为一次性给付,也符合承揽关系中劳务费的通常结算形式。
(6)就涉案“拆门斗”的劳务,刘信清选择与高海翔沟通,而非其他劳务人员,这从庭审各方的诉辩意见以及各方均于2019年2月19日签字的《存尸费垫付协议》中“我(刘信清)联系高海翔对原新兴浴池(南五马路×号)二楼拆除并恢复原样”的记载可以看出,从一定程度上亦说明被告高海翔对涉案劳务的安排、处理等具有掌控权和决策权。综上,刘信清与高海翔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刘信清与卢方岭之间亦非雇佣关系,而高海翔与卢方岭之间系构成雇佣关系。在各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刘信清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有过失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故其对卢方岭的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鉴别与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重点和难点。要厘清该问题,首先需要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准确界定,并据此给予系统分析。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一定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标的不同。雇佣关系的标的是雇员向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承揽人按要求向定作人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
此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据此,雇佣关系侧重于提供劳务的过程,承揽关系侧重于提供劳务的结果,也即雇佣合同中以雇员提供的劳务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承揽合同中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由此可见,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也是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人身损害而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章“承揽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其在工作期间,还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由此可见,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仅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且这种监督还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3)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的提供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仅是单纯的劳务,故一般而言,提供劳务所需的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均由雇主提供。
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所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生产材料既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
(4)是否存在劳务专属性不同。雇佣合同中,原则上由雇员必须亲自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可再将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即承揽人既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当然,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5)劳务报酬的计付方式多有不同。雇佣合同为继续性契约,故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计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而承揽合同中,劳务报酬一般是一次性支付,即时结清。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标的系提供劳务本身;提供与接收劳务的双方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务所需的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接受劳务一方提供;一般而言由提供劳务一方自行完成劳务工作;通常以完成某项劳务的时间作为计付劳务报酬的依据。
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标的系提供劳务后所创造的工作成果;提供与接收劳务的双方间相对独立,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务所需的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等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提供;一般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即可自行完成劳务工作,也可交由第三人完成;通常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
当然,上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征也并非对二者进行判定的唯一依据。审判实践中,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量、综合分析,从而作出既符合客观实际,又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的判断。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2、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3、两者劳务给付的从属性不同。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
2012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原告周某某在被告雨湖区某家具厂厂房二楼外墙刮外墙防水时从外墙上摔下来致伤。当日原告进入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股骨髁上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腓总神经损伤;2、颅底骨折(颅前窝、颅中窝)伴广泛气颅、右颅窝底骨片残留;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额叶脑挫裂伤;5、右侧视神经损伤。原告因此住院49天(2012年11月19日至2013年1月7日)......
以实例析农村自建房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作者:唐金福 黄清红 发布时间:2015-03-06 13:29:02 案例一:被告蒋某、邓某与被告黄某约定:被告蒋某、邓某新建住房的二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黄某修建。被告黄某后与原告唐某、案外人陈某、王某等5人一起参与修建被告蒋某、邓某的住房。其中原告唐某提供了劳务和砌墙用的砌刀、吊锤,由被告蒋某、邓某提供建筑材料、吊机、搭建脚手架的材料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
【劳动合同】 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有权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在民事合同的学理分类中,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
一、三种法律关系概念不同 学理上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对承揽关系进行明确定义,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人身损害案中的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实》(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是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是: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系。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
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进行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诉讼请求的基础;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的具体的权益请求,没有诉讼标的也就没有诉讼请求。民事行为的效力涉及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的判断,是法院依职权审理和判断的内容。法院围绕诉讼标的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结果是判决支持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
替人伐树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要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为雇佣法律关系,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存在区别,两者法律责任不同。法律责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
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法官在处理排除妨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1666号本院认为:王照野虽以缘娃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但其从事的融资活动与缘娃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关。缘娃公司未为王照野提供工作场所、劳动设备,未对王照野提出工作要求、限定工作时间等,双方关系比较松散,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故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缘娃公司与王照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