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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债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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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债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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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债的四种类型是:其一,侵权行为之债,即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其二,不当得利之债,即获得了不当利益;其三,无因管理之债;

其四,缔约过失之债,即因缔约过失责任而造成的权利侵害。《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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