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诉讼的裁定,能否上诉?
祖思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裁定适用的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终结诉讼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根据该规定,在第3种和第4种情形下的终结诉讼,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不大;而第1种和第2种情形下的终结诉讼容易产生争议,如何认定有没有继承人?如何认定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又如何认定是否有遗产?以及谁是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如果法院在认定上述情形的过程中出现偏差,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可知,终结诉讼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该解释又限制了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的范围,只有两种,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包含在内。
综合上述内容,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在程序方面便无法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不该是法律应有之义。
公司检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用人单位没有检查劳动者手机的权利;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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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生效前的住院一般可以报销。报销所需要的手续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您好,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
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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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月24日,张某驾驶小汽车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致两车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嗣后,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营运损失29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31000元。该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张某,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营运损失708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律师分析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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