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阳诚构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疑难案例解决专家 ouyang@gaoqinlaw.com
阅读提示:事实是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如果存在“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的缺陷的,则可能面临被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的风险。
准确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联系和区别,是起草逻辑准确、理由充分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前提。本文尝试全面梳理并回答这一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案件经过审理后,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很多初入行的实习律师甚至执业律师,分不清“事实错误”和“事实不清”到底谁是谁(他们是长得像的双胞胎吗?
),在起草上诉状时不能对一审判决的错误进行有的放矢的反驳。甚至还有人认为,事实不清,没查清事实,不就是一种事实错误吗?
这种望文生义的解读方式,让人哭笑不得。 其实,“事实错误”和“事实不清”属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个不同概念。
要理解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含义上看两者的区别。事实错误,本质上是指: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符(主观与客观不同或相反即为错误),实际上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同或相反。
事实不清是指,基于案件中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所能认定的事实,达不到对案件进行裁判所需要的事实清楚的程度,即法律适用三段论中作为小前提的要件事实缺乏。
其次,从评价对象看两者区别。事实错误是针对一个案件中的单项事实认定所作的评价,而事实不清是针对一个案件的全案基本事实认定所做的综合评价。
比如,在一个合同诉讼中,要查明合同的签约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情况等等与诉请和答辩相关的所有法律要件事实。
对某一项事实认定来说,例如签约主体错了,就构成了签约主体事实认定错误,但这种情况下,不会评价说“签约主体事实认定不清”。
如果前述需要查明的签约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情况等等要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查清就下判,这个时候就可以评价“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第三,从结论的范畴来看两者区别。“事实错误”讨论事实结论的“对”与“错”;“事实不清”讨论事实结论的“有”和“无”。
对与错,有与无当然属于两对不同的哲学范畴。当然,这里所说的有和无,是指案件基本事实(或者说要件事实)有无查清的问题,并不是全案所有事实有无查清的问题,全案所有事实就跟宇宙一样无边无际,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查清的。
第四,因果关系上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之一,案件单项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也可能不导致基本事实不清。
前者例如,合同诉讼中单项签约主体认定错误,就全案来说,理论上必然导致全案基本事实不清(但这种情况下在非必要情况下一般不再评价基本事实是否查清)。
后者例如,合同诉讼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守约方心灵受到了严重创伤(实际上守约方非常高兴,因为对方违约少损失了几个亿),但这种事实认定错误,根本就不构成基本事实不清,因为违约案件中守约方心灵受到严重创伤根本就不是合同诉讼的要件事实。
第五,因果关系上两者的联系和区别之二,事实不清可来源于事实错误,也可能不来源于事实错误。前者的例子如上例,后者的例子是,合同诉讼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对解除权形成的基础事实不查,就直接判决,这种情况下,没有事实错误,但构成事实不清。
第六,从违法后果看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认定事实错误后,如在案证据无法查明事实,即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难以补救,则发回重审,否则如可以查明基本事实,可以挽救基本事实不清的状态,则可以不发回重审而直接按照查明的事实改判。
综上以上各方面,诉讼法上所说的“事实错误”和“事实不清”,当然不是“长得很像”的“双胞胎”,而更像是气质不同、形态各异、交相掩映的两朵“并蒂莲”。
作者:欧阳诚构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疑难案例解决专家 ouyang@gaoqinlaw.com 阅读提示:事实是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如果存在“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的缺陷的,则可能面临被改判、撤销或发回重审的风险。准确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联系和区别,是起草逻辑准确、理由充分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前提。本文尝试全面梳理并回答这一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如果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有权不分给子女。如果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在分家析产的时候应当合理分配。
这种情况你可以去申诉,可以去申诉的,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如果经审查发现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存在事实与判决不相符的情况,可以改判。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案件的改判、刑事案件的改判和行政案件的改判。民事案件的改判一般在二审当中进行,当法院发现事实错误、法律错误,可以用判决书或裁定书形式依法改判。如果是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
如果二审的判决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监督。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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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补休主要用途“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在法院审判期间,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上便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状中的不清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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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
证据就是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事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有:要素不同,发生效力的依据不同,本质不同。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随即自然而然地发生法定效果的行为。
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处理,有录像的以录像口供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