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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股权激励终止后,员工出资款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138 股权激励终止后,员工出资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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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因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购买公司股份,后公司取消该政策的,投资款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甲系乙公司员工。2018年6月11日,甲签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承诺》,载明甲获授限制性股票30000股,甲向乙公司支付出资款339300元。

2018年10月29日,乙公司发出《乙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决定终止激励计划,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回购注销。

甲持有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被收回。

2019年11月13日,乙公司发出《乙公司关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补充公告》,载明甲自行离职,尚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未与乙公司了结,乙公司将甲的股权回购款339300元扣缴在公司设立的专户中。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股权回购款339300元;

二、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0909.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

三、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差旅费、经济损失10036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股权回购款。

【法院认为】

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向甲发行股票30000股。甲按约支付股票价款,并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乙公司决定终止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该批股票。

双方就股权激励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了,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并无必然关联,故本案处理无须牵扯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的股权激励关系终结,乙公司发行给甲的股票已经注销,甲请求返还回购款3393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乙公司主张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而扣留上述股份回购款,因原、乙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乙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回股票,未向甲返还股份回购款,甲请求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损益相抵原则,该股份回购款项存放在证券账户中产生利息应当计算在甲主张的利息范围内。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股份回购款339300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甲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终止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该批原分配给员工的股票,不属于劳动纠纷,公司应返还员工股份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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