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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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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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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答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9-11-19 颁布日期:1999-11-19 文号:民办函[1999]1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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