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退休人员不需要工作,享受退休金,所以当受到伤害时需要就医治疗时,没有误工费。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不是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所以误工费的有无跟退休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说享受退休金,无额外收入的退休人员没有误工费损失,只是由于其固定收入即退休金没有减少,所以不用赔偿误工费。现实中,还有很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他们不仅有退休金,还有额外的收入。当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其无法在新单位继续从事劳动,额外的报酬受到损失。如果不赔偿他们的误工费,这也是不公平的。退休人员另谋新工作,并取得额外的固定收入,由于侵权行为导致额外固定收入的减少,那么该退休人员就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延伸一下,
一、按照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的标准,农村居民也有误工费。因为农民需要从事农业劳动,如种粮食、蔬菜等,因为受到伤害,无法从事劳动,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也要赔偿,属于误工费赔偿。
二、误工费与间接损失的关系,笔者认为误工费是间接损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间接损失,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实施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发现关于“间接损失”的规定,它只是学理上的表述,一般指本应获得但由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没有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农业法》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有“直接损失”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笔者认为间接损失可以分为人身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后者又分为侵权行为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和违约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人身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的财产支出,是积极的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本应获得但由于侵权行为而没有获得的利益,属于间接损失。侵权行为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可以包括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里的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发生在未来,是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本应获得的利益,属于间接损失。违约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发生在未来,因为违约行为导致该利益未获得,是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99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
您好,那一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这个的前提是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且任免机关批准,所以只有在任免机关批准的时候才可以,但是任免机关有选择不批准的权利。
案件裁判要旨: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2.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
收费站人员是否有权查驾驶证或行驶证?1、收费站只是各省级行政收费单位,不属于交通执法部门。没有权利检查任何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只有交通管理的交警和公安等执法部门才有权利检查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2、有的高速收费路口,会有交通管理部门的高速交警执勤,若交通执法部门交警在收费站设卡检查,必须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否则高速交警会扣押车辆,禁止驶离该收费口。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布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果——案涉楼上房主须将卫生间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赔偿楼下房主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2800元。2020年12月,王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403房,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常听到楼上排水声,还能隐隐闻到异味。后经询问503房主张某,才知张某装修时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这才导致楼下403房卧室能听到楼上厕所的排水声。王某极度不适,楼上改装后已导致其卧室出现渗水,影响
一、丧葬费属于遗产吗 1、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丧葬费规定包括: (1)经办人以单位名义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或本人在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去世的人员,都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以个人名义退休或个人参保在缴费期间去世的人员,都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办理; (2)参保缴费期间死亡若在此期间去世,按照去世时的在职死亡政策规定来办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1、业主欠缴水电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需要具体分析:(一)若供水供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则当业主欠缴水电费时,物业公司可以供水供电公司名义对物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二)若供水供电公司未委托物业公司代收,那么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若物业仍停水停电,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若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缴纳,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1、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单位可以作为福利待遇,可以给年休假。2、依据目前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日,以弥补退休返聘职工与普通职工在这方面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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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单位可以作为福利待遇,可以给年休假。2、依据目前法律规定,退休返聘职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日,以弥补退休返聘职工与普通职工在这方面的差别。
停车难是一直是城市中“老大难”问题。现在连到村宅停车也开始有些“小困难”,更不要说免费停车了。那么,在村庄里停车一定是免费吗?如收费合理合法吗?如果该村道已经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之内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划停车位应当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共同进行的,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对于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之内的村道,也就是说
如果爷爷出资给孙子购房,并且房产登记在孙子个人名下,则根据我国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属于爷爷对孙子的赠与,属于孙子的个人财产,房产的归属和其父母离婚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以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爷爷为孙子出资购房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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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东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因此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出租者须要履行。二、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责任和义务:1、不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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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商铺因建地铁被强制拆除,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商铺经营者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承租户,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下面与凯诺律师一起来详细的看看这个案件!
你如果想续签的,建议主动了解。如果你不提出,公司提出不续签,公司要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和公司都不提出,继续上班,合同如果一直不签订的,公司要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如果你和公司都不提出,合同结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由仲裁处理公司是否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丁龚糙恍孬喝茬桶长垃期内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出让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