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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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
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
1什么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一、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
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由于明确规定对“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应当发生于结婚登记前。因此依据本条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被医学诊断或经过治疗的重大疾病为限,如果重大疾病发生于婚后且并未如实告知的应当不享有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想撤销婚姻的,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4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必须起诉撤销婚姻。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行使,通过法院裁判来撤销婚姻。因此,权利人既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婚姻,也不能向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婚姻,仅能通过法院来行使。
5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或子女归属及抚养争议,应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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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有什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婚姻无效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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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及可撤销婚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
这次《民法典》的颁布,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第一种是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种是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受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且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1、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二者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
哪几种情况可撤销婚姻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区别是什么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
有以下两种情况出现,婚姻是可以撤销的第一,因受到胁迫结婚的,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如果没有告知的话,另一方可以在知道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同时,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
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