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通过严格规范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
司法太“任性”老百姓不满意
据统计,近年来,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而改判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甚至超过50%,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这导致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上述负责人说,这些负面评论,以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和权威。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法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司法解释也孕育而生。
与其他司法解释相比,此次的司法解释有一大特点:对审判纪律及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解释说,民事诉讼法对审查启动再审标准、裁定再审方式、再审发回重审标准等都有原则性规定,如审查启动再审方式,民诉法的精神是以提审为原则,2008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但实践中指令再审成为首选方式,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
“因此,除了制定有关标准外,还要强调审判纪律,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这位负责人说。
划清提审与指令再审区分线
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提审案件再审纠错率一般都高出指令再审案件10个百分点。这表明,提审比指令再审更有利于再审纠错。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进一步排除指令再审的适用。
该负责人说,六种情形不适用指令再审,即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这位负责人相信,司法解释对指令再审例外情形的规定范围小、界定清晰,指令再审今后将不至于被滥用。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说明,而这么做既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为此,司法解释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并进行公开。
不得因信访而降低再审标准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造成这一局面,一方面有法院工作机制本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原信访化解机制造成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裁判“变形”。
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一些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或者再审案件可能会因此不当裁判。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为防止随意发回重审,司法解释依法从严界定了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考虑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以事实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71%,司法解释对事实方面的原因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因再审以二审程序审理,可以弥补原二审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因而不得发回重审。
“原审程序中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审中发现该案仍具有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的,不得再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负责人指出。
实现当事人纠纷一次性解决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该负责人表示,再审程序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纠错,再审是最后的审判程序,需要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避免无限再审,因此覆盖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一并审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诉讼活动推倒重来”的说法,这位负责人回应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只有在4种特殊情况下才予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
不是的,仅仅是高院受理的再审案件,是否决定再审,还要看结果
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就不发生效力。 要上诉。就要先写上诉状。如果你请了律师,上诉状可以由律师帮你写;如果没请律师,自己也可以写。 上诉要激纳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这样是可以的。再审发回重审程序,民诉法仅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解释又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1、可以继续申诉,但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了。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3、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如果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
现在的案件处理审判结果之后也是可以去进行抗诉的,但是如果要重审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其实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去进行重审的,所以民事案件检察院已经抗诉法院重审会改判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已经抗诉法院重审会改判吗 不一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维持原判还是加刑、减刑都是正常的。与谁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无关。 (一)上诉不加刑,是指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的,往往是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那么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改判几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改判几率 一般情况下,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几率是不大的。但是,如果出现足以推翻原判的新事实、新证据的,改判的几率还是很大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发回重审后,到一审法院的时间不固定,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事由,从而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你好,拆你信件的是邮局工作人员吗
你可以向中院申请再审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由上级法院审理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是法院经过再审后撤销原有一审二审判决。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加,就会产生相应的程序,那么,再审发回重审适用程序有哪些?以下就跟着找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再审发回重审适用程序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二)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打人者被取保候审,说明公安局已立案造成,侦查终结就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打人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
民商事案件中再审和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是对原来审理过的法律关系再一次进行审理,再次给双方当事人一次诉辩机会,对原来裁判过程,裁判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原来的裁判是否正确。因此,再审应在当事人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针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和再审理由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再审的范围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受原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以外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并以之为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要看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如果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则判决结果可能不会有大的改变。如果是适用法律错误,则有可能改判。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是看一审案件,确实存在第一程序错误二认定事实不清,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三方面存在那一个都要发回重审的。否则是不存在发回重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