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依据上述规定,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是其他一般质量问题。
买受人以房屋质量问题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以房屋出现前两种质量问题为前提。
01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
其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若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证明房屋主体结构合格。
但是,开发商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的质量合格文件,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约束力。
此时,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及鉴定人员到庭所做出的专业陈述将成为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形式。若购房人(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则需进行专业质量鉴定,否则如果无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合格的。
情形1.房屋安全使用等级不合格,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和使用功能
裁判规则一:房屋系长久性使用建筑,应在使用期内具备安全使用性能。但经鉴定,房屋安全性能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使用现状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足以证明房屋存在结构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此时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经鉴定,案涉房屋存在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所测梁最大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西侧室外分户隔墙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歪闪、倾斜;
局部墙体根部保温层、散水明显开裂下沉,地下室内外墙及基础底板存在严重渗漏缺陷;沉降差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等问题。
鉴定结论为:安全性评定等级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使用性评定等级为Css级,现状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原判决根据查明事实并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陈保、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182号』
情形2.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裁判规则二:房屋的主体结构关系到房屋寿命及在内居住人员的生命安全。国家出台的验收规范是建造房屋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作为组成房屋主体结构的部分构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当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房屋的主体结构用以承重房屋上的各种荷载,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房屋寿命及在内居住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家出台的验收规范是建造房屋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作为组成房屋主体结构的若干构件必须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因此,来新亮认为案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其要求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来新亮、安徽省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3民终2391号』
情形3.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规则三: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是构成房屋的各个部分均达到合格要求,才构成主体质量合格。房屋部分结构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影响主体结构质量与安全,应认定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经鉴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楼梯间2/-11轴位置缺构造柱,违反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构造柱的设置是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标准应设置构造柱的位置没有设置构造柱,应认定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上述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张晓欣与秦皇岛煜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冀民一终字第301号』
02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解释,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结合司法实践,应当解释为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即便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购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适用等等。
若房屋质量问题能够修复,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时,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情形1:出卖人擅自改建、切割或维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裁判规则四:出卖人在未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交付的房屋改建、切割或维修,导致房屋的原有状态灭失,虽已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的条件,但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中,在涉案房屋存在质量争议后,卓越公司在没有取得雍万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交付的房屋地下室整体改建和房屋两层楼板整体切割,自行进行维修,该行为导致房屋的原有状态灭失,已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申请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的条件,其责任后果应由卓越公司承担。
二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必须经过鉴定,且卓越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整改维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意见错误,应予纠正。
本案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雍万成请求解除其与卓越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雍万成与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兵06民再4号』
情形2.房屋质量问题实际上已无法进行修复,并严重影响房屋使用
裁判规则五:商品房虽已竣工交付,但司法鉴定结论表明房屋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且房屋质量问题实际上已无法进行修复,严重影响到房屋的使用,买受人此时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鉴定结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房屋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及柱箍筋间距、梁箍筋间距、板钢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板保护层厚度、房屋梁、板构件外观质量存在缺陷等。
以上问题和缺陷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存在质量问题。故涉案商品房虽已竣工交付,以上的缺陷,尤其是混凝土抗压强度、柱箍筋间距、梁箍筋间距、板钢筋间距实际上已无法进行修复,并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温其昌、蔡朝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7民终5号』
情形3:出卖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房屋不能居住的障碍尚未消除
裁判规则六: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出卖人进行整体维修才能得以解决,而出卖人怠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引起案涉房屋不能居住的障碍,致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根据本案的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的陈述,房屋存在问题的根源可能存在于整体外墙、屋面、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及管道井等,如对房屋进行维修,需要对“整个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重新做,电线及地暖的施工系统包括管道系统都需要维修”,即要想从根本上修复涉案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建设单位即油田房开公司进行整体维修,并非徐世超个人单方维修可以解决。
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并给予油田房开公司一定期限进行维修后,油田房开公司未进行维修。油田房开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卖人,自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至今,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引起案涉房屋不能居住的障碍,致使徐世超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受到影响,使得徐世超当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世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06民终1677号』
情形4:买受人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主张权利,但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
裁判规则七:买受人自收房后一直通过物业公司反映、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出卖人却在数年时间内敷衍搪塞,不积极整改,也未真正解决质量问题。
房屋经鉴定存在多处渗漏、开裂,经出卖人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是房屋,是购房者乃至整个家庭的重要财产,房屋质量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的法定义务。
在处理有关纠纷时除了要考虑双方利益的衡平,更应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徐斌虽然至2016年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但其自收房后,一直通过物业公司反映、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嘉中公司却在数年时间内敷衍搪塞消费者,不积极整改,也未真正解决质量问题。
案涉房屋经鉴定存在多处渗漏、开裂,经嘉中公司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徐斌因而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南通嘉中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6民终4081号』
情形5: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房屋舒适程度及配套设施与房屋价值严重不符
裁判规则八:高档别墅的买受人对房屋品质有较高期待,出卖人负有交付较高质量标准的义务,承担较为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
此时买受人对该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还应具备与房屋价值相当的舒适度,与之相当的配套设施环境。明显低于这些条件,也应视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买受人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裁判要旨】至交房之日,房屋仍没有排气、通风孔,房顶、墙面渗水,地板电视背景墙未完工,负一楼和一楼墙面发霉。这些问题显然符合“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质量问题”的约定,必须修复。
本院认为,上述这些问题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且已经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程度。且本案根据双方提交证据,特别是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自认维修记录,在经过多次维修后,有的问题仍未解决,仍达不到正常居住的要求。
况且,被上诉人余四文购买的是精装别墅,是碧桂园的样板房,故对该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还应具备与房屋价值相当的舒适度,与之相当的配套设施环境。
明显低于这些条件,也应视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因此,本案无论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被上诉人余四文都已取得。
『平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四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6民终600号』
情形6.出卖人未妥善配合对房屋质量的司法鉴定,推定房屋质量问题存在
裁判规则九:买受人提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申请对房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构是否安全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出卖人没有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施工过程资料而未能进行鉴定,推定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并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包括二层南侧卫生间入口墙面倾斜(承重墙)、二层楼梯墙面与八角厅不在一条线等八处质量问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提出以上问题属于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申请对房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构是否安全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因被告没有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施工过程资料而未能进行鉴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将鉴定需要的资料建立档案,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将档案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故此本院认定原告要求的鉴定未能进行,责任在于被告,并认定原告提出的问题存在,现作为买受人的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孙伟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975号』
03
一般质量瑕疵
房屋的质量瑕疵尚未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意味着房屋仅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此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但不能仅以此为由径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时虽然达不到解除商品房合同的依据,但可以作为买受人另行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
裁判规则十:房屋在买受人现场验收时确实存在门边破损、局部渗水等问题,但该问题处于可予修复完善之范围内,尚未影响至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实现之严重程度,系为质量瑕疵,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等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郑珍、北海市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5民终994号』
裁判规则十一:经鉴定,房屋虽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结构安全,且存在的质量问题可以修复,结合买受人仍在房屋中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买受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
『王靖权、冯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民终1822号』
裁判规则十二:房屋存在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适用,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予以解决,直接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
『崔辉与武汉东湖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96号』
裁判规则十三:虽经鉴定该商品房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如墙面平整度及垂直度不满足规定要求、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顶板平整度不够、客厅栏杆锚固方式与设计不一致、门窗洞口尺寸与设计不一致、外墙饰面砖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等,但上述质量问题并非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退房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邱忠银、陈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5民终475号』
04
结 语
结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该条款仅仅是规定了质量瑕疵的维修责任,并不要求出卖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应承担不出现质量问题的担保责任。
商品房的建造开发系一项浩繁的工程,在主要依靠人工建造的现有技术条件下,存在一定的瑕疵无可厚非,但若不区分质量瑕疵之轻重就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会导致开发商负担过重,亦不利于交易秩序之稳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求退房,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商品房退订(定)退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房产证办理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1月,马某向诉称:我与父母于2004年之前在北京市原宣武区承租有私房一套。2004年10月,我取得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2005年1月,我与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由于当时我经济困难,刘某提出由其先代为支付购房款,暂时居住该房屋,待我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将其垫付的全部费用
既然是调解,只要你们双方同意就可以了,但是有可能调解不成的,严格上来说,如果你们认为有质量问题的话,你们要提出鉴定的,否则对你们不利的,所以你要搞清楚举证责任的问题
上海房产律师丁学明 联系方式:152-0191-1640 微信号:dxm1640一般而言,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属于因卖房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房人构成违约。买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包括逾期违约金(一般是日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已付款或房屋总价的20%)】。但是,如果房子被查封并没有影响到卖房人履行
房产证办理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裁判要点】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案号】:(2018)吉01民终4350号【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键词】:解除权、定金、中介费案情简介王某(买方)与李某(卖方)、中介公司三方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韩某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湖东小区X栋3单元321室房屋,房屋成交价为144万元,定金为5万元,买方承担房屋产权证更名费用及土地证更名费用,并于合同签订时向中介方交纳中
一、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第三
不能1、手机购买时要开机发票,如果购机7天内,机器出现故障,带着手机发票和一切凭证去授权维修站出具检测报告,之后拿着报告和上述一切凭证去经销商那(购买手机的地方)更换新的手机,或者选择退机,新手机的保修期从换机当天重新开始算一年;2、购机15天以内,发现故障,采取上述方法可以去经销商那更换新机;3、如果手机在一年保修期内(超过15天以后)出现故障问题,带着发票可以去授权的维修站进行免费维修(当然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购买房屋一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80日,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律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原告与第三人(某银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的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一般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并非一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因为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具体来讲,一般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具体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由施工单位支付。如果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
司法拍卖变卖不成功怎么处理: 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出现流拍的,拍卖机构可以继续拍卖,可以以物抵债,抵给债权人,按最终流拍价格来计算。经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重新评估上拍,经历再一轮的一拍,二拍,变卖。周期大约有两个月。经由双方同意,解除查封,归还给被执行人。 如果超过三次流拍的,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或者折价变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常会出现中介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中一方的亲戚。法律本身并不禁止中介为亲戚买卖房子。所以,如果出现前述情况,那么这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不过,中介作为代理方应当将自己的特殊关系告知另一方。例如,如果卖方是中介的叔叔,那么中介应该把这个情况告诉买方;同理,如果买方是中介的叔叔,那么中介应该把这个情况告诉卖方。如果中介隐瞒了这种特殊关系,而在其居间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对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辞职了对还贷有影响没有影响,只要贷款人保证贷款的银行账户中有钱足够每月进行扣除即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可以提取余额,但是提前额度会有所限制,不同地区能够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也不同。 一、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辞职了对还贷有影响吗 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后,提醒您,除非贷款合同约定,公积金缴纳中断若干时间,贷款利率变为商业贷款利率。如果已经顺利办理了公积金贷贷款,同时
需要根据招标文件来确定
失信人是可以出国的,但是出境的搭乘工具和出境后的住处和其他事务都会被限制。因为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等。法律依据:《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
你好,不可以。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不再发生法定继承。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