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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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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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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公务员管理,促进公务员考核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保证年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激励公务员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__]2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及对象

全市系统科及科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的原则

(一)考核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考核要坚持主管领导负责制,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的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工作记实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一)工作记实。公务员每月初填写当月工作任务。逐日序时填写所做工作。对单项工作、特殊任务要进行较详细的记载。月末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要注明主客观原因。

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写出评鉴意见。评鉴意见的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

(二)定期考核。由人事或政工部门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组织对本单位考核对象实施考核工作。主要程序为: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五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六各单位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七、事业编制人员考核比照公务员考核办理。

八、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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