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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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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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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那么,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有说法。

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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