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欺诈双倍赔偿分析及案例2022
---杜凯律师
【引言】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欠缺、二手车交易的不规范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具有多样性,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水泡车、火烧车等。
欺诈的认定标准
【欺诈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张某诉北京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北京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A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 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 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A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某,张某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某在将车辆送A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A公司表示张某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A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 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 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A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A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某手中并无此单。对于A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某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A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张某与A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A公司;
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某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
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
五、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
六、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A公司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A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A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故对A公司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A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例二】
被告成某某系二手车买卖商。2019年9月,原告徐某向被告成某某购买金杯牌面包车一辆,并签订了二手车的买卖合同,合同内容载明了车辆的型号、成交价21000元、付款方式为全款、违章责任承担主体,并备注成某某承诺保证徐某车子能过户,如过不了户,成某某赔偿徐某的双倍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购车款21000元。被告也按约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使用,2019年10月份原告多次就车辆过户事宜与被告交涉,但因实际车辆上的发动机号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相符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仍登记在原车辆所有人胡某某名下。
因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一、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1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双倍购车款42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成某某答辩称:对于车辆发动机被更换导致过户不能,自己事先并不知情。至于合同写明的双倍费用,并非双倍车款,而是双倍的过户费用,自己也不应当承担利息。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范畴,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双倍的购车款42000元,应当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对于车款是否计算利息,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章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
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互相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且原告获得二倍于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回报远高于银行利息,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车款的利息,不予支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问题分析及案例2022---杜凯律师【分析】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类型不同,接受劳务方所需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亦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务关系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不同类型的劳务关系间存在相似性,准确把握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的劳务关系类型存在难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哪些情况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1)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在第一位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方又将房屋出卖给另一位购房者。(2)开发商方故意向购房者隐瞒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信息,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可以裁员,是合法的权力,不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单位裁员的,向员工制服经济补偿金,没有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情形如下:1、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基本上所有的劳动者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进行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满足一定的条件还可以进行双倍赔偿。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解除合同赔偿双倍需要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除合同赔偿双倍需要的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补偿。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当前社会公司数不胜数,公司的经营不会一帆风顺,如果不幸遇到任职的公司经营不善倒闭,要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不过很多人想知道公司倒闭双倍赔偿吗?其实是没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倒闭双倍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倒闭,劳动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不是双倍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连续超过两年未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双倍工资的诉求。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1、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1、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不签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获双倍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
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一般是可以的。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之一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
一、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给予双倍赔偿1、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给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
去年12月,甘某到邻水某煤矿上班,该煤矿因当时工人紧缺,且临近年关,就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安排甘某上岗。甘某一朋友听说此事后,告诉甘某:“煤矿不与你签合同,你可获双倍工资!”甘某听闻欣喜若狂。后该煤矿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曾多次书面催促甘某签订劳动合同,他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意逃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25日,甘某竟以该煤矿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煤矿支付双倍工资。 承办法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至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一般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服的,需要按应付工资的零点五倍至一倍的标准来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获得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