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汇总
陈玉光律师13510159946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
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四、量刑情节的竞合
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
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
刑法中从轻情节 减轻处罚
法定量刑 酌定量刑情节的一般归纳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三、刑罚的裁量
一、概念:
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等等分类!对量刑情节至少要从三方面记忆: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
应当型情节还是可以型情节。从宽情节还要记住它宽到何种程度: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些重要的量刑情节要记得很清楚。
这不仅可以在考场上节约大量的时间,还可以提高准确率。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罪前—一贯表现、有无前科;罪中—犯罪动机、手段、对象、时空;最后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脏程度)来决定量刑幅度,是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1、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避险过当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外国已受过处罚的;行贿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或减轻的情节;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预备、未遂、教唆未遂、限制的精神病人;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时空及环境、对象、危害结果、动机、犯后的态度、一贯表现、前科—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3、适用规则:
不得以两个从重相加”加重”;也不得以两个从轻改变为“减轻”
同时具有从宽从严的——应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多情节的(如从犯,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依照法定顺序,先从轻,再减轻、处罚仍重的再考虑免除处罚。等规则
3、累犯
1、一般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主刑)执行完毕(含假释期满—视为执行完毕;但不含假释期内再犯新罪(属于应撤消假释+并罚,因为原刑还没有执行完毕),不含缓刑期内(还未执行)和缓刑期满(不再执行)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如缓刑3年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强奸罪的不是累犯(原因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再犯强奸罪前,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缺少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故不是累犯)。
05-2-64。04-2-13。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使用“假释+缓刑”,但是可以减刑。03-2-40
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双故意(注意有些罪就是过失罪,根本不能构成);
2、前是有期以上,后罪也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即都是有期以上;双有期;
3、“执行完毕(专指主刑)或赦免后、假释期满后,在5年内”再犯;
根据定义:不是累犯的(严格按照执行满后5年内):有假释期内再犯的+缓刑期内再犯的(应撤消,因为还未执行完毕)及缓刑满后再犯的(此时原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期内再犯的,都不符合定义。
2、特殊累犯(只有一种对象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注意那些是该类罪,会区分)。
A、前后是相同类的罪—否则可能构成一般累犯;B、没有时间和刑度的要求。
累犯的法律后果
只3种: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为进行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前后两罪如果不构成累犯的,可以适用假释。
4、自首对象是本人:适用于一切犯罪(目的在与鼓励);
1、一般自首
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单独犯罪时)罪行或自己和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时)即可,而不需要交代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其他没有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不以自首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7况: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因伤等“先”委托他人、信电投案的;//未被发觉,因可疑被查询、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并非主动,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及没吃没喝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投案,也属于自首(即自首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是1、先投案交代后逃跑的 及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杂志社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该案)的全部(或主要)罪行(K不供同伙的,就不是自首); 注意:供述后翻供的不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书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特别自首
又称“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机尚未掌握的(与判决或掌握的不同罪,如应强奸罪被逮捕而交待抢劫罪)本人其他罪刑(属不同种罪刑)的行为(即供述的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的罪行属不同种类)以自首论(否则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
另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的也视为自首。——这时的自首是特别自首。若共同犯罪人已交代自己的罪行,而自己在后来投案时也进行了交代则对自己的交代不属于自首,因为别人已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考试中经常将:某人被抓后特别自首又重大立功相结合考察。06-2-6。
3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对于一般自首:自首是“主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承认自己已被掌握的罪行;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情节;
对于特别自首与坦白:区别的关键:是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未掌握的是自首,已掌握的是坦白。
案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2万元的基础上,又主动交代另受贿5万元;及贪污3万元的事实,查证属事。
(则对受贿的供述是在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属于坦白;;而贪污的供述属于自首)
4、自首的后果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犯多罪只自首部分的,只对自首的罪适用);二人以上共犯,自首的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人;
5、立功—对象是他人
1、一般立功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特殊贡献的其他;
2、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检举内外重大犯罪++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自然灾害突出表现等;
是以上都加上“重大”(标准是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或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较大影响情形及其他)。如抢劫致人死亡可以叛处死刑。
处罚原则: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人员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在量刑时具体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其对于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不可夸大其作用,也不能否定其作用。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量刑时只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另一种倾向是以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量刑从重、从轻的主要依据,甚至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扩大到类似于法定量刑情节,或者超过法定量刑情节的程度。 否定或夸大酌定
来源:刑事正义,本文根据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参考。 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1)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
酌定量刑情节有什么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
1、你好,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 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
你好,持卡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交上一笔不菲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法律分析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有:1、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2、犯罪对象、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地点、犯罪手段;3、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
转自:司法鉴定服务平台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发布,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供办案以及涉案人员参考。 1.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并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量刑是否适当,这是检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只有量刑适当,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量刑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人听过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下面就来为大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行解答。什么是退赃、退赔?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
1、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如,刑法规定的累犯从重处罚,主犯从重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都属于法定情节。2、酌定情节指,法律规定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有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判处的刑罚。
一、法定情节: (一)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
什么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一、量刑情节的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发〔2009〕13号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
规定的法定刑事量刑情节都有哪些(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二)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三)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五)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 韩耀元 王文利为了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意见》 第一条规定了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着重解决办案
如果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96条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法律分析: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缓刑,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缓刑,但这只是一般情况,所以还是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对于量刑只具有建议权,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
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渔业)厅、局、委,林业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