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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伤、轻伤、轻微伤司法鉴定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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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伤、轻伤、轻微伤司法鉴定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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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发布,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供办案以及涉案人员参考。

 

1.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1)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1)颈部大血管破裂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1)肝功能损害(重度)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盆部及会阴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1)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1)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16)外伤性尿崩症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

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

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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