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而制定的,其目的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病相关知识,如:职业病待遇、鉴定与诊断程序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职业病鉴定程序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执行日期:2012-06-01 颁布日期:2012-04-2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什么规定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如下:(1)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二、疑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3、本法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项目》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六)申报年度职业病危害人的新增情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第22号令(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一)明确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对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用人单位如存在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必须申报、登记。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申报流程: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5、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1.具备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主要有以下几大类:一、粉尘类:(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二)煤尘(煤矽尘) ;(三)石墨尘;(四)炭黑尘;(五)石棉尘;(六)滑石尘等。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三、化学物质类:(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四)镉及其化合
目录一、粉尘类二、化学因素三、物理因素四、放射性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其他因素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一、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类】粉尘对人体的危害:1、破坏人体正常的防御功能。2、可引起肺部疾病。长期大量吸入粉尘,使肺组织发生弥漫性、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引起尘肺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受损而使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矽肺是纤维化病变最严重、进展最快、危害最大的尘肺。3、致癌。有些粉尘具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
一、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警示说明哪些内容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二、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怎么维权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存在患有职业病的可能,但是还没有明确的诊断结果,需要进一步检查。通俗来说,疑似职业病就是对疑似患有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公布哪些事项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公布的事项如下:(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类:(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二)煤尘(煤矽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三)石墨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四)炭黑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五)石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六)滑石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七)水泥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八)云母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九)陶瓷尘可能导致
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要做什么检查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二、怎么检测是否有职业病危害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示例附后):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