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将“执行难”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而另外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
第一类案件,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人员不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干预正常的执行、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违法执行等情况,这一类案件从类别上来看,就是属于“执行难”案件。
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也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没有得以最终实现,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此类案件实则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更是一直是困扰着广大当事人以及律师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四、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五、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六、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七、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八、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七、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解决执行难仍需要长期的努力,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作为律师来讲,可以提醒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做好财产保全手续,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出现执行难的风险。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但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义务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等情形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当前,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作为老百姓实现判决确定的合法利益的最终途径,若因执行难而导致其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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