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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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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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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前所述,诉讼时效采抗辩权发生说,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问题。其次,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私权范畴,时效适用或不适用并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属法院依职权介入的领域。

第三,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并不消灭,债务人愿意履行的,法院若主动适用时效意味着鼓励不诚信的行为,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精神。

因而,只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即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重要关联规定:《诉讼时效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7.《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点解读:民法典(民法总则)修改了原来的中止事由消除之后重新计算的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为再行计算六个月。如此,既能给权利人行使权利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又不会造成诉讼过分拖延。

此外,需注意,并非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此外,其他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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