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问题描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1个回答

  这是发包方单方终止承包合同的条件问题。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作为承包方的农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农民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取得了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终止承包合同。

对于农民弃耕抛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998年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弃耕抛荒达2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因此,村委会在你弃耕抛荒未达2年的情况下收回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但是你为了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违反了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错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此行为,也应该予以纠正。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