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财税[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定: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与现有房地产转让管理过程中的价格申报及其价格评估结合起来,以防止因重复评估而加大成本,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按税务部门要求按期将评估结果报送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参考的同时,应将评估结果报当地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审核。
对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包括单纯转让国有土地)的,按所取得的增值额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增值税1、税务机关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二、房地产评估的方法有哪些1、成本法(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然不具备投标资格,申请人也就没有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也 不应该让其再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若继续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则失去 意义,也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也不公平,因此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废标的六种情形: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2、标底泄露的;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哪些情形下可办理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7日,这期间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审判,就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2、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也没有用。以下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才会被批准:(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
一、合同无效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二、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三、纳入低保特困可
哪些情形下产生废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 7.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7.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7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一、哪些情形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专业分析: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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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出现官司打赢了,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此时的案件也不得不终本,这也就意味着官司赢了,钱没拿到。为了保障自己的官司赢了的情况下,钱能拿到,申请执行人可考虑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以来,拿到钱的希望就更大了。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出资不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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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担任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除个人严重过失,企业